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46號
PCDV,112,重訴,446,202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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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被 告 黃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775號),經被 告異議,視為已經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 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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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