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簡阿義
代 理 人 李庭綺律師
蔡淳宇律師
相 對 人 黃綺葳
關 係 人 詹水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丙○○於111年7月29日經本院111年度輔宣字第42號裁 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之妹即相對人甲○○ 為輔助人。
關係人乙○○之前夫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間死亡,後來與聲 請人結識進而交往,於106年2月6日將戶籍遷入聲請人戶內 ,二人同居迄今,嗣於112年6月26日結婚。聲請人雖有輕度 智能障礙,惟聲請人知悉「結婚」意義並自願與乙○○結婚。 聲請人與妻乙○○均無工作,依靠聲請人的存款及社福津貼度 日。最近聲請人前往金融機構領款,金融機構認為未取得輔 助人同意故拒絕,經聯絡相對人亦未獲置理,相對人更要求 聲請人以後別再打電話。因相對人限制聲請人至金融機構領 款,又無法實際協助處理聲請人生活事務,導致聲請人已近 一個月無生活費可花用。
兩造未同住,相對人不了解聲請人日常生活狀況,也甚少前 來探視,縱偶有前來探視亦僅停留數分鐘即離去,聲請人曾 請求相對人協助購買食物而遭拒。
相對人辯稱聲請人匯款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至乙○○的 孫女金融帳戶云云。因聲請人十餘年來領取社福津貼,並仰 賴乙○○及其孫女的接濟照顧,聲請人遂決定出售名下土地, 所得價金2,000,000餘元,其中1,000,000元贈與乙○○,作為 感念乙○○及其孫女之照顧、及自己與乙○○結婚費用,於乙○○ 的要求下將該筆款項匯入王紫晴帳戶,聲請人亦有將400,00 0餘元交付相對人用作整頓祖先祭祀牌位之神明廳費用,其
餘金錢支出則為聲請人的生活開銷,乙○○並無不當取用情形 。聲請人的郵局帳戶,係聲請人領取用於生活費雜項及給予 相對人修整祖厝,與乙○○無涉。
相對人指稱聲請人感染新冠病毒時未獲乙○○照顧云云,並非 實在,而係礙於當時法令規定及聲請人自身健康狀況等因素 。
依本院家事調查官所提報告(下稱家調官報告),相對人甚少 關心照顧聲請人,不了解聲請人難以自理生活,聲請人亦不 知情自己先前至醫院接受醫療鑑定並遭輔助宣告,聲請人抗 拒相對人擔任輔助人。
相對人有自己的家庭及事業,無法時刻照料聲請人生活起居 ,多次與聲請人發生齟齬,抱怨聲請人曾說要去相對人家放 火等語。關係人乙○○為聲請人之配偶,與聲請人共同生活十 餘年,感情融洽,聲請人的生理及情感均十分依賴乙○○及其 孫女王純琪、王紫晴,王紫晴領有照顧服務員及保母人員證 照、長照服務人員-居家服務督導員證照,有足夠專業能力 能夠協助乙○○照護聲請人,聲請人亦在本案當庭表示希望由 乙○○管理自己財產。故認相對人不適任聲請人的輔佐人,為 此聲請改由乙○○擔任聲請人之輔佐人。
聲明:
⒈先位聲請事項:請准改定由王紫晴(女、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任受輔助宣告之人丙○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輔助人。
⒉備位聲請事項:請准改定由王紫晴(女、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年籍資料詳 卷)共同任受輔助宣告之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輔助人。二、相對人答辯:
聲請人與乙○○間並無夫妻之實,彼兩人同居雖十餘年,但僅 前四年因祖厝只有一張床故同睡,之後彼二人外出租房即分 房睡,最近彼二人搬至乙○○的孫女王純琪的租屋處,因房間 不足故似乎有同睡,聲請人曾說乙○○拒絕讓他碰觸身體,因 此乙○○不是真心要做夫妻。彼二人曾同居很久而未結婚,後 來因為聲請人領不出錢,他們才辦理結婚。乙○○先後四次變 賣聲請人繼承所得土地,前三次因聲請人態度反覆且要求信 託、或買主反悔等原因而未成功,第四次時便以7,000,000 餘元成交買賣,扣稅後剩下約6,900,000元,當時尚未被法 院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人,故遭乙○○領走價金2,000,000餘元 ,嗣聲請人遭法院裁定受輔助宣告,相對人接管帳戶,餘額
僅剩餘4,600,000餘元。
聲請人目前的財產,僅有其與其他手足共有的不動產,現金 部分僅剩前揭的價金餘款4,600,000餘元。乙○○想繼續領走 這筆剩餘價金款項,才與聲請人結婚並提出本案聲請,相對 人不同意改由乙○○擔任聲請人的輔助人。
相對人曾於112年6月27日與聲請人、王紫晴一起前往郵局領 取20,000元,作為聲請人7月份生活費用等語。 聲明: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按有事實足認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或有 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 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改定監護人。此 規定於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第11 13條之1第2項分別明有明文。
準此,倘輔助人之設置,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並 無不適任之情事時,自無改定之必要。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於111年7月29日以111年度輔宣字第42號 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為輔助人等情,經本 院調閱該卷宗核屬無誤,堪信真實。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妥善照顧聲請人並凍結聲請人的帳戶 致無法領取生活費,聲請人與配偶乙○○及乙○○的孫女同住, 由渠等照料生活等情,業據其提出相關人之戶籍謄本、聲請 人生活照片、相關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在卷。 ㈢本院當庭詢問聲請人生活狀況,聲請人陳述如下:「(問: 現在跟何人住在一起?)我自己住。」、「(問:何人幫你 煮飯?)乙○○。」、「(問:乙○○現在是否有跟你住? 有,已經搬來跟我住,但沒有住多久。」、「(問:有無睡 一起?)有。」、「(問:有無與乙○○做親密的行為?) 有。」、(問:有無愛乙○○?)丙○○不回答」、「(問 如何認識乙○○?)朋友介紹乙○○給我認識,大家一起喝酒, 認識很久了。」、「(問:在哪裡結婚的?)去戶政結婚的 。」、「(問:是否是真的要與乙○○結婚?)現在就是夫妻 了。」、「(問:目前有無財產?)給仲介賣掉了。」、「 (問:財產剩下多少?)剩下幾百萬元,沒有土地了。」、 「(問:錢都放在哪家銀行?)現在存摺都自己保管。」、 「(問:為何錢都匯給乙○○的孫子?)之前都還沒有賣房子 前,就已經講好要給他的,我已經講出口了,他算是自己的 孫子,因為我已經跟乙○○結婚了。」、「(問:你的錢都是 誰給你的?)是祖先留給我的。」、「(問:今天由律師陪
同來法院做什麼?在場律師是否是你委任的?是否有出錢請 律師來法院嗎?)朋友幫我請的律師,是乙○○的小孫子幫我 請的,我不知道他的姓名。」、「(問:今日請律師到庭要 做什麼?)要講事情,要講以前的問題,講錢的問題,怕我 的錢被拐走。」、「(問:是否同意在場的律師幫你開庭? )開下去會不會問題很多。」、「(問:是否有同意律師幫 你寫的狀子,把你的財產都交給乙○○管,不要給你妹妹甲○○ 管?)好。」、「(問: 你不怕財產被乙○○保管後把錢都 領走,然後跑掉?)銀行的存摺是我在保管,簿子裡面應該 沒有多少錢,已經與乙○○在一起十多年了,應該沒有問題。 」等語。
本院詢問關係人乙○○,其回答如下:「(問:為何今年才結 婚?)因為年紀大了,所以想結婚。」、「(問:為何聲請 人賣土地遭你領了二百多萬元?)我沒有,聲請人答應要給 我聘金但沒有給,領得二百多萬元,有部分拿去做祖先的事 情。我沒有與聲請人住在祖厝,我都是自己租房子。」、「 (問:相對人主張,聲請人曾要求發生關係,你都不願意? )在人家面前或在外面不方便。」云云。(以上見本案審理 筆錄)。
㈣本院囑咐本院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家事調查官提出調 查報告,結論略以:「結論與建議:本院於111/7/27裁定選 任受輔助人之妹甲○○擔任輔助人,受輔助人112/6/26與交往 多年的乙○○結婚、進而搬至鶯歌與乙○○之兩名孫女同住,個 別與受輔助人間之關係及受照顧狀況已如前述。本報告評估 雖受輔助人訪視中多次表示不願意被輔助宣告、希自行管理 財產、自認過去多年也未受騙等語,然受輔助人111/1/7變 賣袓產之款頂匯入後,隨即於隔日逸失大量資產,當中除贈 與乙○○之一百萬元外,受輔助人111/1/8匯出50萬元、提領 現金44萬元,受輔助人均表示不知去向,甲○○表示111/4/6 受輔助人有再提領現金50萬元,受輔助人亦表示忘記了、不 知道,當時共同生活的乙○○也否認經手或陪同提、匯款,但 與詹水訪視中自述照顧受輔助人生活大小事、陪同就醫與各 種採買生活需求等,似有矛盾;原本上午訪視否認、表示不 確定112/1/8有陪同受輔助人的王純琪,在下午甲○○詢問下 ,改稱有陪同但不知受輔助人提匯款狀況。本報告評估,雖 不能認定乙○○或其親屬有侵吞受輔助人資產的狀況,但受輔 助人當時與乙○○共居生活、生活大小事多由乙○○陪同打理, 為乙○○、受輔助人、王紫晴、王純琪之間所不爭,可知乙○○ 即便與受輔助人密切共同生活、彼此有性行為之親密交往關 係,乙○○仍不能協助防免受輔助人資產不當逸失,且對可能
追查受輔助人金流之線索表示一無所知,訪視觀察乙○○對調 查官之提問多次答非所問、著重陳述甲○○掌控受輔助人經濟 狀況之不滿,觀察乙○○回答内容多有時空狀況錯置的情形, 需孫女在一旁輔助澄清,始能得出報告前揭記錄的内容,乙 ○○自述患有糖尿病、子宮癌致數十年來均未能工作,乙○○對 受輔助人資產運用,僅著重陳述受輔助人應當能自由提取自 身資產、不要由未提供三餐的甲○○來管,對於受輔助人如何 妥適規劃資產以因應終老則隻字未提,顯對輔助宣告制度缺 乏正確認知,訪視中,乙○○及王紫晴自承乙○○不識字,評估 乙○○難以妥適勝任輔助人職務。相較下,甲○○雖自承111年 進行輔助宣告時未向受輔助人詳盡說明,過往數年亦非經常 探望受輔助人,然考量受輔助人過往數年生理健康尚佳、尚 無須特別照顧,受輔助人對變賣土地之事感到無助慌亂時, 仍去電找甲○○求助而非共同生活多年之乙○○,並在甲○○協助 下確認土地買賣契約内容及追查金流;甲○○擔任輔助人後, 確切執行受輔助人帳戶之輔助人註記,雖擔任輔助人之初與 乙○○及其親屬缺乏互信,而與受輔助人及乙○○親屬有所衝突 ,然仍善盡輔助人職務,自此每月主動留意提取適當金額供 受輔助人生活,評估甲○○有善盡輔助人職責。訪視中,調查 官與當事人間討論多種輔助方案之彈性,例如2萬元以下由 受輔助人自行提取、不需輔助人同意,或由甲○○與乙○○共同 擔任輔助人,當事人間均表示同意,然考量若2萬元以下額 度任由受輔助人提取,則難以防免受輔助人多次提取之財產 逸失風險。受輔助人雖自行表示希望乙○○擔任輔助人,然乙 ○○經訪視評估並無法妥適執行輔助人職務。故本報告建議, 維持原輔助宣告裁定,由甲○○擔任輔助人;若考量受輔助人 意願之尊重,則可選任乙○○與甲○○共同輔助,即便相互掣肘 ,仍可達保護受辅助人之目的。惟本報告建議不宜選任乙○○ 單獨擔任輔助人。」,此有本院第112年度家查字第91號家 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7至128頁)。 ㈤依家事調查官之報告、聲請人及關係人乙○○當庭所述,可知 聲請人變賣土地過程及提領大筆款項等重大財產處分,幾由 乙○○及其孫子女經手處理,聲請人如今卻不清楚款項流向, 乙○○及其孫子女亦推諉不知情,聲請人剩餘財產僅有受輔助 宣告後的剩餘款項,因相對人未同意提領而保住,乙○○身體 罹患各種慢性病、不識字、不清楚輔助人的職務、表達無邏 輯而錯亂時空、無法協助聲請人財產逸散、無法協助聲請人 釐清相關金流等情,可認乙○○顯不足以勝任輔助人職務。至 於乙○○之孫子女,與聲請人無直接親緣關係,法律上亦無須 扶養聲請人,先前自聲請人獲取大筆資產而無相當理由,是
否不當利用聲請人智能缺陷,不無疑義,故亦不適任輔助人 。
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為兄妹關係,相對人在法律上對聲請人 負有扶養義務,有切身利害關係,且屬於至親血緣,可信任 相對人會謹慎保護聲請人資產不遭侵奪,實際上,相對人過 去及時向本院聲請裁定宣告聲請人為受輔助人,始保全聲請 人剩餘的目前資產,可認相對人有盡其輔助人職務,最近因 乙○○及其孫子女要求提領聲請人的資產作為生活費,相對人 亦有配合提取每次二萬元作為當月生活費,是認相對人屬於 稱職的輔助人。
聲請人空言主張要選任乙○○或其孫子女擔任輔助人,並由 乙○○的孫子女代為找律師到庭主張,卻未能舉證證明相對人 有何不適任,更未說明乙○○及其孫子女取用其大筆款項的正 當性及去向,更無證據證明乙○○之孫子女會較相對人更具可 信任性。
五、綜上,聲請人未舉證證明相對人有不適任輔助人情形,從而 ,聲請人聲請改定輔助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6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