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43號
PCDV,112,訴,2043,2024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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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瑋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志明
高華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04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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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