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861號
PCDV,112,訴,1861,2024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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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61號
抗 告 人 劉葦霖

相 對 人 曾鼎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1月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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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