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6號
原 告 吳敏慧
訴訟代理人 楊勝杰
被 告 江益祿
訴訟代理人 蔡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係以所有權人身分請求被告返 還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不動產及其基地(下 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是此一請求之成立,自以原 告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為前提。而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 關係,被告於另案主張系爭不動產係與原告成立借名登記關 係而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現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本訴訟之裁判自以該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