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77號
原 告 丁基展
被 告 杜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