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附民移簡字,112年度,77號
PCDV,112,簡上附民移簡,77,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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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77號
原 告 丁基展
被 告 杜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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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