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莊棋雯
代 理 人 邱政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7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112年12月12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 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1 )×10×51=4,080。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及 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 釋明。
三、請陳報聲請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四、請陳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生活費用12,000元」、「房屋租 金10,000元」「水、電、瓦斯3,000元」、「醫藥費20,000 元」、「保險費5,000元」之繳費單、收據、租約等文件。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聲請前2年收入不足 支出部分,係由親友借款及醫療保險支付云云,請說明該親 友為何人?其每月支助之數額為何?有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 ?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