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652號
PCDV,112,消債更,652,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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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陳柚志

代 理 人 鍾欣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30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 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1 )×10×51=6,63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3,303,514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 7歲(66年生),且目前打零工,每月收入約3萬元,核其非 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說明聲請 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0年8月28日112年8 月29日)收入總額及支出總額。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其從事打零工無固定 雇主,每月收入約3萬元等語,請詳細說明其打零工之工作 內容為何?另請依時間順序陳報自112年8月起至陳報月止, 何人曾聘請聲請人從事臨時工作?又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約



3萬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 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七、請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繳費單、收據等 文件,另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名單、受扶養之必要及其酌定每 月負擔之計算依據為何?。
八、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4,000元」等 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 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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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