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淑娟
代 理 人 吳鏡瑜(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 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計算式:依聲 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9人×51元×10份=4,590元】,並指 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請說明借款之時間、內容(包含何時?分幾次借?每次 借多少錢?有無加計利息?),並請務必提供與民間債權人
間之借款相關證明,如借款契約、借據等】。如重新製作債 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 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㈠另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 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毀諾」(見本院112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544號卷第17頁),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完整』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完整 』之民事裁定、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 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並證明 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協商當時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申請補發。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 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 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 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民國112年6月29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 年內(110年6月29日至112年6月28日)之財產、收入,就收 入部分,請依照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規定辦理,並列表說 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若薪資以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作期間等),並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 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六、又若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 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請一併陳報於本院。
七、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 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若為租屋,須提 供歷次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 、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倘聲請人主張確實支 出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認定標準,請釋 明就收入大於支出部分,具體說明於收入扣除支出後之剩餘 可處分所得部分如何使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八、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2年內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 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其有 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並提出保 險契約影本【尤其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保險契約 ,請務必向該保險公司申請解約後所能獲得多少金額之相關 證明資料到院】。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
九、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車輛行照影本,並說明聲請人名下汽 車、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
十、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請提出 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並就 目前之投保情形為說明。若薪資以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陳報方式同項次「五」相關陳報方式。
十一、就聲請人所提列母親之扶養費用5,000元,請提出扶養費 數額之計算方式(即每月支出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若 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兄弟姊妹等),請陳報其他扶養 義務人即其他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與職業、所得及親屬系 統表等資料,並詳列其他義務人共同分擔金額為何?如何 分擔?另聲請人應陳報應母親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 並請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母親於聲請人提出聲請前 2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 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陳報母親有無領取勞退金 、老年給付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又請提出聲請人母親於各金融機構2年內之帳戶、 存摺完整影本。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
十二、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據釋明為何需要扶養已成年子女「賴 巧翔」、「賴俞安」?應「具體釋明」每月支出共計8,00 0元費用之估算方式、支出項目、金額,及說明各項支出 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近6個月以來每月支出扶養費之相 關證明文件,並提出已成年子女「賴巧翔」、「賴俞安」 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另已成年子女是否領有相關政 府補助,如有,請一併陳報相關證明到院【例如存摺內頁 等】。又已成年子女「賴巧翔」、「賴俞安」之父親是否 有共同分擔撫養費?若有,如何分擔【如匯款證明、領款 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若無,請說明未分擔之原因。 另請提出聲請人該2名未成年子女於各金融機構2年內之帳 戶、存摺完整影本。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三、請提出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債權人若為法人,應詳載 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