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12年度,63號
PCDV,112,消債抗,63,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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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抗字第63號
抗 告 人 宋大和

相 對 人 胡文綺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抗告人對民
國112年9月23日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多年來從未主動聯絡還債事宜,避而 不接電話,逃避債務責任,轉向法律求援,而法律有疏漏, 保護弱勢族群,當年伊向銀行借款借助相對人夫妻解決公司 擔保保證金,現在伊竟然背負銀行每月的貸款及利息,伊已 退休多年,毫無收入,卻遙遙無期替相對人夫妻背負其債務 貸款,法院開立給伊的債權憑證能有何作用?若干年後相對 人可以憑藉法院給的債權單,可以無所忌憚的對每位債權人 宣示已無債權責任,若有購屋及資產後,請問執法者如何看 待?讓相對人夫妻得逞,逍遙法外。原諒是可以,但要得到 回應並取得諒解,可以給相對人有更生的機會,但不是縱容 。伊不是聖人,也不是有錢人暴發戶,伊只是普通老百姓, 被人騙了只怨識人不清,但是多年來心中怨憤不平,有些憂 鬱症狀,能等到相對人主動道歉嗎,更不奢望還債,卻等到 法院寄來的通知單准予消除債務等。這幾年我也給法院回覆 表示不滿及意見,但等不到法院任何回復,出席調解卻見不 到相對人本人,只能見到書記官唸2分鐘的內容就結束了, 律師也沒有回復,伊不知道現在的狀況有誰可以幫伊申訴, 幫忙解決這不公的問題,請給社會大眾由輿論來探討其中的 種種問題,法院是保護人民的最後一道防線,它是公平的, 有正義的,現在伊有疑惑了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胡文綺前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向本院聲



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1 號裁定自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民 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1年8月1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53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於112年5月2日經本院111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71號裁定相對人應予免責。故相對人於112 年9月13日具狀聲請復權,本院則於112年9月23日以112年度 消債聲字第159號裁定准予相對人復權等情,有上開裁定附 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第21至30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㈡、抗告人主張不同意相對人免責或復權等情。惟查,本院111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1號聲請免責事件(下稱免責程序)於111 年9月22日函詢抗告人就相對人是否具有消債條例不免責或 裁量免責之情形陳述意見等語(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1 號卷《下稱消債職聲免卷》第23至24頁),抗告人業於111年9 月27日收受該函文(消債職聲免卷第43頁),然其僅於112年3 月15日具狀表示:「之前已有寄出反對事實陳述,哪來均無 表示反對等情,敬請查明等語」(消債職聲免卷第149頁), 並未提出任何相對人應不免責之證據資料供本院免責程序審 酌。嗣本院免責程序依卷內資料調查相對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後,於112年5月2日裁定相對人應予免責等情,認事用法 並無違誤。況復權程序僅得審究相對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 144條規定准予復權之要件,抗告人於本院復權程序爭執相 對人不應予免責,要難認為有理由。次查,原審認定相對人 業經本院免責程序裁定應予免責,並告確定,故依消債條例 第144條第2款規定,裁定相對人應准予復權,法規之適用並 無不當。從而,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應不予復權,亦屬無據, 不足憑採。
四、結論,相對人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1號裁定免 責,故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應予准許 。原審准予相對人復權之聲請,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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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