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79號
PCDV,112,建,79,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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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79號
原 告 泰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書
訴訟代理人 林進發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0 月4 月至000 年0 月間,向 被告承攬啟碁科技南科二廠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 告依工程報價單所約定之工程項目與單價進行施工並已全數 施工完畢,被告應自施工完成後負給付工程款之義務,原告 開立工程款發票新臺幣( 下同) 380,890 元及應收工程款24 1,566 元,合計共622,456元,此案也已全部完工交由業主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爰依契約 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給付,並陳明本件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一節,業據提出尚未付款工程請款單、已 施工圖面計算式、統一發票及通聯記錄等件影本可佐,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22,456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而被告雖 未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惟亦依職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爰酌定兩造應供擔保金額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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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