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王茵莉
相 對 人 王佳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依民法第1114條第1 款、第1115條第1、3項、第111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自民國 96年1月3日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給付扶養費新 臺幣(下同)6,000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12期之期 間視為亦已到期。聲請程序由相對人負擔等語。二、而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並未繳交裁判費用,嗣經本院於113 年1月18日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59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2,000元,並命補正前揭文書之正 本到院,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25日送達聲請人之住所,且由 聲請人親自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然聲請 人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 答表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 駁回。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