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72號
原 告 鄭崴風
鄭素芳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周楷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邱珠、鄭永健、鄭孟益、鄭任凱、鄭美觀間請
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內容,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鄭邱珠、鄭永健、鄭孟益、鄭任凱、鄭 美觀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尚缺一定程式要 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
㈠、陳報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正本(姓名資料勿遮蔽);並請提出如附表編號19、 21所示建物,或被繼承人鄭新來之遺產中倘有未辦妥保存登 記建物之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 正本。
㈡、陳報被繼承人鄭新來之相關資料:⒈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正 本;⒊繼承系統表。
㈢、陳報原告鄭崴風、鄭素芳、被告鄭邱珠、鄭永健、鄭孟益、 鄭任凱、鄭美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㈣、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遺產中若有不動產,其價額應以起 訴時交易價額為計(即該不動產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 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近年附近類似條件物件實價 登錄金額等,不得僅陳報課稅現值)。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含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或財產價值 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7,992 1/12 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529 1/36 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896 1/36 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801 1/36 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87 1/36 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776 1/36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43.78 1/2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9.16 1/70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0.81 1/70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1.38 1/70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89.59 462/26700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0.62 1/70 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2.32 1/70 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875.52 19/240 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69.11 1/60 1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69.09 1/60 1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83 1/480 1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73 1/480 19 新北市○○區○○街00號(原告主張該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3300/100000 20 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號建物(樹林區○○段00建號)暨坐落同地段000地號土地 303.86 建物:1/1(現由被告鄭永健、鄭孟益、鄭任凱以遺囑繼承登記原因各持有1/3) 21 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0號(原告主張該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1/12 22 中華郵政公司樹林柑園郵局0000000000帳戶存款 20,538元 23 新北市○○區○○○○○○00000000○號存款 26,6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