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
原 告 呂土水
訴訟代理人 廖庭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洋帆
被 告 陳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品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113年5
月6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