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
原 告 周順標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被 告 周政武
蕭周宜蓉
周孫德
周孫有
周宜靜
周宜麗
林周來子
周來卿
周冠宏
周孫忠
周素貞
周孫木
周孫翁
周孫山
周麗雲
周玉珊
黃淑青
黃俊文
黃崇傑
周孫棠
周語華
周韻如
周吳素英
兼上二十三被告
送達代收人 周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孫有為被告周楊美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
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
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
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前揭規定。
二、本件被告周楊美玉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1年10月28日死亡
,其配偶周勞吉已死亡、其子女即被告周宜麗、周孫德、蕭
周宜蓉、周宜靜均拋棄繼承,其應繼分由被告周孫有一人繼
承,此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
查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
惟周孫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周孫有為被告周美
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