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881號
PCDV,112,司促,32881,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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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881號
債 權 人 鉅翔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政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世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世凱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 別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113年1月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 內補正債權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並釋明本件借款 有無約定清償期或提出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債權人 已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4日、113年1月5日收受該通知,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 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 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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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翔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