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劉芮伶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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