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0年度,12號
PCDV,110,家繼簡,12,2024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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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原 告 曾煥棟

被 告 鍾麗娟



顏聰輝

陳美蓮

曾慧慈

曾慧君

曾國祥

曾慧如


曾煥霖


被 告 林鉗


林惠真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慧青
被 告 曾月雲

曾玉卿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曾煥男



被 告 曾玉女

曾玉蘭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曾煥圳


被 告 曾煥元(即曾文升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曾煥龍(即曾文雄承受訴訟人)



曾國偉(即曾聰旭承受訴訟人)



曾雅雯(即曾聰旭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14、15「應繼分」所載「6/2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公同共有6/1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 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4 曾國偉 公同共有 6/100 15 曾雅雯 公同共有 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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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