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217號
PCDV,110,勞訴,217,20240325,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詩涵
上 訴 人 家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薷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芷婕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原判決第一至四項:「一、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2,368元,及均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四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682,368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上列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二項:「一、
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其上
訴利益即為68萬2,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上開
連帶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由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家新興業有
限公司其一已繳納裁判費,另一人於其繳納範圍內即免除繳納之
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曹宇

1/1頁


參考資料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新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