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46號
PCDM,113,附民,446,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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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6號
原 告 余巧云住址詳卷
被 告 孫懷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99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孫懷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 995號),經原告余巧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 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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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