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58號
PCDM,113,附民,258,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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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宋政賢
被 告 NGUYEN VAN DUONG(中文名:阮文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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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