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詹淑瑛
被 告 朱寶寅
吳田心慧
張澄郁
傅婷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6
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寶寅、吳田心慧、張澄郁、傅婷芳被訴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刑 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