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9號
PCDM,113,金訴,9,2024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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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暐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號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暐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暐宸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上訴 期間內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 理由,僅略稱容後補陳,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 告仍未補提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載明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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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