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881號
PCDM,113,聲,881,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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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財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原得易 科罰金之罪部分,並經聲請人求為與表列其他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併合處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 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 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 ,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 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 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 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 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 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



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 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 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林家財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 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2至4 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3年2 月15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合於 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90號裁定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 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 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定刑 聲請切結書、陳述意見狀)。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 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 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 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 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與1所示之罪,雖係分 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 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林家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搶奪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4日6時12分許 110年1月15日2時37分許 111年3月19日3時4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38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230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5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號 111年度簡字第2093號 111年度簡字第5349號 判決日期 111/04/26 111/07/12 112/01/04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2號 111年度簡字第2093號 111年度簡字第53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6/06 111/08/23 112/02/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31日12時1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2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722號 判決日期 112/09/2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7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0/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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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