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673號
PCDM,113,聲,673,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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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德全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周德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德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德全因被告周德祥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 ,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77號)及 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周德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准予 具保3萬元,由具保人周德全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 獲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考。又被告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傳喚應到案執行刑罰時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由同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依法代為拘提無著,且新北 檢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 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通知被保人(或帶同)被告到案 執行之通知暨郵務送達證書、送達執行傳票證書、拘票暨報 告書影本、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各1紙附卷可憑。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 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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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