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025號
PCDM,113,聲,1025,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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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即告訴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0號案件於民國112年4月19日、112年6月13日、113年1月2日準備程序、民國113年1月23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112年度訴字第480號雖經法院判決被告 林德男胡佩瑩林煒劉宣伶犯過失致死罪,並為有罪諭 知,惟就告訴人邱○祈主張請求法院准予變更起訴法條為殺 人罪部分,判決書疏未敘明不採之理由,告訴人亦認為量刑 過輕,對於判決結果實難甘服,告訴人將請求檢察官提起上 訴,故為將被告等於歷次開庭所陳述內容逐項確認,以證明 被告等確實有殺人犯意,即屬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請求 准予交付民國112年4月19日、112年6月13日、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為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且依同法第271條之1第2項規 定,上開規定於告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 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 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 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邱○祈之代理人馮馨儀律師聲請交付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0號案件於112年4月19日、112年6月13 日、113年1月2日準備程序、113年1月23日審理程序之法庭 錄音光碟,係於期間內為之,且已敘明聲請理由如前,可認



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復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 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前揭規 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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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