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023號
PCDM,113,聲,1023,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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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永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永翊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5樓。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賴永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檢察官起訴,於民國113年2月2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 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有通緝紀錄,本件係多次犯罪,有 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再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然考量 本件業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全案犯罪情節、聲請人涉案程度 等,准其具保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限制住居得免予羈押 ,然因其未能覓保,故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 之必要,作成羈押處分在案。
二、茲聲請人聲請以2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於訊問 時已坦承不諱,以及本件業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全案犯罪情 節、聲請人涉案程度等,認其如能確實具保並限制住居,則 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聲請人於 提出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弄00號5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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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