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001號
PCDM,113,聲,1001,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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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飛龍


陳樂婷


林毓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飛龍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樂婷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毓釧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簡飛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 ,經附表一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一所示,且於附表一所示 之日期確定;受刑人陳樂婷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犯如附 表二所示之罪,經附表二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二所示,且 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確定;受刑人林毓釧於如附表三所示之 日期,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經附表三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 表三所示,且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3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 表明從輕定刑等意見,及其3人所犯均係妨害投標罪,數罪 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其3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 量法律之目的、其3人之人格特性、對其3人施以矯治之必要 性等情,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簡飛龍經分別 判處附表一所示之刑,均可易科罰金,雖所定之應執行刑逾 6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1月31日 107年4月3日 108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16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16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1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11/11/21 111/11/21 111/11/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12 112/09/12 112/09/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3號 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1月31日 107年4月3日 108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16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16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1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11/11/21 111/11/21 111/11/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12 112/09/12 112/09/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3號 附表三:
編號 1 2 3 罪名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1月31日 107年4月3日 108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16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16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1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11/11/21 111/11/21 111/11/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12 112/09/12 112/09/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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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