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997號
PCDM,113,簡,997,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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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家豪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33663號、第47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家豪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謝家豪謝孟璋之姪子,2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 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緣謝孟璋於民國112年1月20日13時49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2樓辦 公室,與謝家豪之母王靜儀討論公司業務,謝家豪聽聞其等 對話內容,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謝孟璋辱稱:幹你娘等語,足 以貶損謝孟璋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再徒手揮打謝孟璋,及朝 謝孟璋丟擲椅子,致謝孟璋受有左太陽穴、上腹部挫傷、右 手挫傷合併擦傷等傷害。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家豪於警詢時之供述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謝孟璋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㈢證人即在場之許書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㈣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紙。 三、應適用法條
㈠被告為告訴人之姪子,2 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款所 稱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告訴人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 侵害行為,屬家庭暴力行為,而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 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 刑罰之規定,應依其他法律予以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四、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告訴人之姪子,遇事 不思理性溝通,自稱因一時情緒激動,率爾對告訴人訴諸暴



力,實非可取。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 所受傷害情形,又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參,素行良好,並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參照),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未能取得告訴人 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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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