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TENCIO JOSE VICENTE ALEJANDRO(菲律賓國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945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06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ATENCIO JOSE VICENTE A LEJANDRO為逃逸外籍勞工,且另案通緝中,為躲避警察追緝 ,於民國113年1月23日2時3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 犯意,從窗戶進入告訴人鄭嘉益之新北市三重區住處(地址 詳卷)後,藏匿於該處天花板內,以此方式侵入告訴人上開 住處。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1紙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