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3年度,228號
PCDM,113,審簡,228,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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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政憲



陳建元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少連偵字
第4號),因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受理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45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再增加「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自白」、「馬路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見少連偵卷第27頁背面至第28頁背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 告2人與少年趙○婷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 於本案行為時,均為年滿18歲之成年人;共犯趙○婷為00年0 月出生,行為當時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等3人 之年籍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頁、第23頁;少連偵卷 第20頁)。被告2人所犯上開毀損他人物品罪,係與未成年 人共同實施犯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四、被告2人前揭所為毀損他人物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個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五、爰審酌被告2人僅因與告訴人有恩怨,不願和談,反而偷偷 摸摸破壞告訴人之機車,有失氣度,又助長社會暴戾風氣, 殊值非難。惟念及其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非全無悔意。兼 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前科素行、手段,未賠償告訴人 或取得原諒,暨其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 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少連偵字第4號
  被   告 甲○○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乙○○、少年趙○婷(民國00年0月生,姓名詳卷)共同 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112年3月22日20時20分,至新北市 ○○區○○路000巷00號前,甲○○、乙○○徒手破壞丁○○所有、車 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車(下稱本案機車),少年趙○婷則 持丁○○置放在本案機車上之安全帽砸本案機車,使丁○○之安 全帽、本案機車之車頭、後照鏡、車牌、行車紀錄器、後座 扶手、車內線路毀損而不堪用,足生損害於丁○○。二、案經丁○○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自白 被告甲○○坦認於上開時、地,毀損告訴人丁○○機車之事實。 2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自白 被告乙○○坦認於上開時、地,毀損告訴人機車之事實。 3 另案少年趙○婷於警詢中之供述 被告甲○○、乙○○協助少年趙○婷破壞告訴人機車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證詞 告訴人發現機車、安全帽毀損之情形。 5 證人即在場之少年趙紫妤(00年0月生,姓名詳卷)於警詢中之證詞 案發當日係由少年趙○婷提議砸車後,由少年趙○婷、被告甲○○、乙○○下手破壞本案機車之事實。 6 本案機車照片、估價單 本案機車遭毀損之狀況。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 告等與少年趙○婷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並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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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