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93號
PCDM,113,單禁沒,293,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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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晉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晉德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 85號(聲請書誤載為97年度毒偵字第435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5公克),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陳晉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13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8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15公克),經送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 氣相層析質譜儀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鑑定機構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 報告1紙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 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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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