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91號
PCDM,113,單禁沒,191,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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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俊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786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俊翰涉嫌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 緩毒偵字第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 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787公克),經送 鑑驗後,鑑定結果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憑 ,因屬違禁物而尚未處理,故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 分列為第1、2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 有,且查獲之第1、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 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 5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12年度毒抗字第21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因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000年0月00日出所(執行另案),並經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5號案件為不起訴 處分,此有該案卷宗外放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7 86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3744)在卷可稽,堪 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2級毒品而 屬違禁物無訛;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 沒收銷燬;又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 告沒收銷燬。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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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