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1號
PCDM,113,原附民,1,2024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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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邱奕任 (地址詳卷)
邱翔安 (地址詳卷)
邱浩則 (地址詳卷)
邱宇棏 (地址詳卷)
共 同
告訴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
被 告 林易樺

徐嘉銘


高雍

王慶偉



邱崑銘
黃鼎元

楊紹琦
楊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有關被告徐嘉銘部分
,僅針對原告邱宇棏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邱奕任邱翔
邱浩則對被告徐嘉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以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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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