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55號
PCDM,112,附民,555,202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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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55號
原 告 陳婕綾(原名陳婕玲


送達代收人 黎允妘
被 告 許文碩(原名許謹豐


闞浚瑀
林志翰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 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 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488 條、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文碩(原名許謹豐)、闞浚瑀林志翰刑事部 分未據起訴,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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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