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500號
PCDM,112,附民,2500,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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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00號
原 告 柯甯
被 告 莊翔麟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5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莊翔麟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柯甯云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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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