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368號
PCDM,112,附民,2368,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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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368號
原 告 陳絹燕
被 告 朱寶寅

吳田心慧

張澄郁


傅婷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6
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寶寅吳田心慧張澄郁傅婷芳被訴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刑 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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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