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109號
PCDM,112,重附民,109,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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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被 告 徐吉雄


吳真

吳蒨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2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徐吉雄、吳真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內政部國 土管理署對該二人及被告吳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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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