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被 告 徐吉雄
吳真
吳蒨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2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徐吉雄、吳真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內政部國 土管理署對該二人及被告吳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