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才
選任辯護人 蔡喬宇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5130號、第78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事 實
一、甲○○明知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及伽瑪羥基丁酸(即GHB)均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販賣及持有,竟為下列之行為: ㈠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 9日0時50分前某時,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帳號「lonely10 18」刊登「(火圖示)飛行草本∮薰香放鬆(火圖示)新品上市\ \\天然草本\\\放空冥想\\\抗憂解慮聖品\\\」等出售大麻 之商品頁,適為網路巡邏警員發現,旋喬裝買家即以新臺幣 (下同)1,20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甲○○即於112年5月9日10時 1分許,在不詳地點之統一超商,以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 0,寄件人甲○○之名義,寄送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前 淨重0.8220公克,驗餘淨重0.3258公克)之包裹至臺北市○○ 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文林北門市,經警員取貨而未遂 。
㈡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12年7月2日1 9時22分前某時,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帳號「lonely1018 」刊登「(飛機圖示)尊爵享受(飛機圖示)豪奢草本(飛機圖 示)直上封頂(飛機圖示)隨行效應(飛機圖示)協同效應(飛機 圖示)天空之城(飛機圖示)」等出售大麻之商品頁,復為網 路巡邏警員發現,旋喬裝買家即以1,80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 ,甲○○委由不知情之丁○○(其涉犯製造及販賣毒品部分,另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112年7月2日20時43分許,在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新展門市,以交貨便代碼Z 00000000000,寄件人甲○○之名義,寄送內含第二級毒品大 麻1包(驗前淨重1.0570公克,驗餘淨重0.8817公克)之包裹
至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文林北門市,經警員 取貨而未遂。
㈢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伽瑪羥基丁酸之犯意, 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4.60公克,驗餘淨重4.59公克)及含 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之黃色透明液體1瓶(驗前淨 重29.8340公克,驗餘淨重29.7973公克)而持有之。 嗣經警於112年7月19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之住處執行搜索及拘提,當場扣得 如附件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均同意有證據 能力,被告甲○○及辯護人則均表示沒有意見,且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卷第258至259頁、第59至263頁 ),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認該等傳聞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另本判 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 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甲○○於本院中坦承被訴事實欄一㈢持有第二級毒品 犯行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被訴事實欄一㈠㈡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遂犯行,辯稱:「lonely1018」之蝦皮帳號確實由伊使用 ,並有於事實欄一㈠㈡所載時間,與喬裝買方之警察完成交易 ,但伊出貨予警察之物品並非大麻,而係「達米阿娜」加入 「萜烯」的風味劑;達米阿娜和萜烯都是伊在蝦皮網拍向他 人購入,均不含大麻毒品成分,伊廣告中亦強調不可供吸食 ,僅供薰香使用,並無販賣大麻之犯意等語(本院卷第72至7 3頁);其辯護人則以:被告是向蝦皮賣家「@illyee」購入 達米阿娜,再向「@highway420」購入萜烯,被告並未以化 名進行交易,足證被告不知道所購入之達米阿娜含有大麻成 分,主觀上無販賣大麻之犯意等語,為其辯護。經查: ㈠事實欄一㈢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坦承不諱(本院卷第72頁),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
搜字1617號搜索票及附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2 年7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 、扣押物品清單暨照片在卷可稽(丙○○112偵55130第28至29 頁、第31至34頁、第45至46頁、第109至114頁、第115至133 頁)。扣案如附件編號1、16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件編號1 、16所示毒品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 第252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8月9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丙○○112偵55 130第103頁、第106、107頁正至背面),足認被告之任意性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事實欄一㈠㈡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⒈被告於事實欄一㈠所載時間,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帳號「lo nely1018」刊登「(火圖示)飛行草本∮薰香放鬆(火圖示)新 品上市\\\天然草本\\\放空冥想\\\抗憂解慮聖品\\\」等商 品頁,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員警於112 年5月9日0時50分許發現,喬裝買家即以新臺幣1,200元之價 格向被告購買,被告於112年5月9日10時1分許,在不詳地點 之統一超商,以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寄送包裹至臺北 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文林北門市,經員警取貨後 將包裹內之黃棕色乾燥植株碎片1盒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微量大麻(Marijuana)成分,有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2年6月27日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偵查報告暨蒐證照片1份(含警員取貨及拆封包裹畫面 、蝦皮購物網站「lonely1018」帳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實名認證資料、刊登之商品網頁截圖、交貨便代碼Z00000 000000之貨態追蹤紀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12年6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112年5月15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23007192號查獲毒 品案檢體送驗紀錄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112年6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614026S號函及所附 賣家帳號「lonely1018」之基本資料、訂單交易明細、實名 認證資料在卷可參(丙○○112他6519第3至11頁背面、第12至 13頁、第15至17頁);被告於事實欄一㈡所載時間,於蝦皮 購物網站上,以帳號「lonely1018」刊登「(飛機圖示)尊爵 享受(飛機圖示)豪奢草本(飛機圖示)直上封頂(飛機圖示)隨 行效應(飛機圖示)協同效應(飛機圖示)天空之城(飛機圖示) 」等商品頁,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員警 於112年7月2日19時22分許發現,旋即以1,800元之價格,向 被告購買,被告將商品包裝完畢後,由不知情之丁○○於112 年7月2日20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
超商新展門市,以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寄送包裹至臺 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文林北門市,經員警取貨 後將包裹內之黃綠色乾燥植株碎片1罐,送請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微量大麻(Marijuana)成分,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偵辦甲○○、丁○○涉 嫌毒品案照片1份(含蝦皮購物網站帳號「lonely1018」、 「vivi0312」之商品網頁及訂單明細截圖等、交貨便代碼Z0 0000000000之貨態追蹤紀錄、同案被告丁○○於112年7月2日 交寄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商品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員 警現場勘查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 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北投分局112年7月18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23019606號查 獲毒品案檢體送驗紀錄表附卷可稽(丙○○112偵55130第47至 54頁、第59至61頁背面、第100至101頁),並為被告於本院 中坦認不諱(本院卷第72頁),洵堪認定。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員警於事實欄一㈠㈡所 載時間,喬裝買家分別於102年5月14日、102年7月12日統一 超商文林北門市付款取貨、將被告所寄送之包裹取回派出所 後拆封取出商品,以大麻檢測試劑套組進行初驗,初驗結果 均呈大麻陽性反應,兩次蒐證過程均全程連續錄影,經本院 勘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3年2月19日函覆之取貨光 碟1片中「第1次取貨初驗」、「第2次取貨初驗」蒐證錄影 檔案,並製有勘驗筆錄及附件截圖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5 1至254頁),足證上開包裹於被告寄出、員警拆封取出其內 商品初驗前,並無遭掉包或汙染之可能。而被告上開寄送出 售之商品,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 含有大麻毒品成分,業如前述,足認被告確有事實欄一㈠㈡所 載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
⒊被告雖辯稱:伊販賣寄送的是達米阿娜加入萜烯風味劑,並 非大麻云云。然達米阿娜是一種灌木,屬於西番蓮科,植物 中存在揮發精油,有類似洋甘菊的強而芬芳的香料味,傳統 使用於墨西哥利口酒,有時在瑪格麗塔雞尾酒中代替橙皮, 膳食補充的運用方式可以泡茶或粉狀、膠囊狀方式食用,有 維基百科網路列印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103至104頁);萜烯 則為有機化合物,漢麻植物中的萜烯是由生成CBD的其他漢 麻素的黏性樹脂腺體製成,常見有檸烯、蒎烯、月桂烯、芳 樟醇、β-石竹烯,可用以製作CBD精油,有萜烯網路列印資 料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105至113頁),可知達米阿娜及萜烯 均不含大麻毒品(Marijuana)、四氫大麻酚(THC)成分。惟經 檢警將被告所稱其販賣之「達米阿娜」(即附件編號3、本院
卷第81頁、第237頁),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7日調科壹 字第1122391641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丙○○112偵55130第140 頁),足見被告所稱「達米阿娜」,實則即摻雜有第二級毒 品大麻。
⒋被告雖又辯稱:上開「達米阿娜」、「萜烯」係於蝦皮拍賣 中向其他賣家購入,若是非法商品,蝦皮拍賣應該會下架, 伊不清楚所購入之「達米阿娜」含有大麻成分,也不清楚將 兩者混合為什麼會產生大麻成分反應云云。惟將不含大麻成 分之萜烯與達米阿娜植物混合在一起不會產生大麻成分,此 有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303131280號函 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77頁)。然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本不得非法販賣轉讓,違者將面臨刑 責,賣家為避免遭查緝檢舉,以暗語、雙關語暗示欲購買之 消費者,雙方假藉合法商品為名,實際從事非法交易,以規 避查緝,屢見不鮮。且衡情若非買方確係欲購入大麻毒品, 賣方當無甘冒刑責,無端出售大麻毒品之理,已見被告所辯 ,不符情理。
⒌辯護人雖又替被告辯稱:被告並未以化名進行交易,可證被 告主觀上認知「達米阿娜」買賣為合法,並無販賣毒品之犯 意云云。惟員警賴欽文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被告所使用 之「lonely1018」賣場標題為「尊爵享受、豪奢草本、直上 封頂」以及「飛行草本、豪奢草本420」,認該標題中之「 飛行」意味抽完大麻後身體會有飄然的狀態;大麻屬植物的 一種,故稱為「草本」;「420,4:20或4/20」,為大麻文 化中之俚語,用來指吸食大麻;該賣場「毛重1克」之天然 草本,要價1800元,與毒品大麻之市場行情相當;該賣場「 商品選項有2種」,分「一般高~1G」、「飛高高~1G」,兩 種可能是大麻純度區別,因此售價有所區別,有警員賴欽文 之職務報告1份、被告刊登之販售網頁頁面2張、ET today新 聞網頁資料在卷可參(他卷第8頁、本院卷第173頁、第167至 171頁、第175頁),可見被告於蝦皮賣場中所欲販賣之商品 名稱為「一般高~1G」、「飛高高~1G」,並非「達米阿娜」 。且依附件編號2至8所示大麻毒品數量非少,附件編號9、1 0、13、22等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反應,被告於本院中 亦坦承曾吸食大麻等語(本院卷第74頁,至被告涉嫌施用第 二級毒品部分,因被告於警詢中拒絕採尿,另經檢察官為簽 結處分),對於施用大麻後產生之飄然感覺,以「一般高~1G 」、「飛高高~1G」或「420,4:20或4/20」等俚語、暗語, 與欲購入大麻毒品之不詳買家,彼此達成交易大麻毒品之合
意,已甚明瞭。
⒍被告雖又辯稱:若伊真出售大麻,成本甚高將無獲利空間; 伊是以成本低之達米阿娜加入萜烯風味劑,供買家無法取得 大麻時(斷糧時)戒斷症狀使用,且由伊蝦皮交易評價非常差 ,可見買家都不滿意伊商品云云(本院卷第77頁、第266頁) 。然以本案被告於事實欄一㈠㈡所出售之大麻毒品,售價分別 為1200元、1800元,業如前述,其中雖僅驗得微量大麻成分 ,然此正係被告得以附件編號2至8所示大麻毒品稀釋後售出 ,藉以獲利。且參被告曾以蝦皮帳號「lonely1018」販售其 標榜「飛行草本、薰香放鬆」之商品予蝦皮帳號「rona809 」等10餘名買家(他卷第6頁、偵卷第48至50頁),其中蝦皮 帳號「gg850116」、「nimopeng」等均有多次購買紀錄,益 徵被告所辯,尚難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㈢再我國法令對販賣毒品者臨以嚴刑,惟毒品仍無法禁絕,其 原因實乃販賣毒品存有巨額之利潤可圖,故販賣毒品者,如 非為巨額利潤,必不冒此重刑之險,是以有償販賣毒品者, 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圖利之意思而為,概皆可認其係 出於營利之意而為。且毒品大麻本無一定公定價格,各次買 賣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資力、關係深淺、需 求數量、貨源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需求程度,以及政 府查緝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調整。 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 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也有差異,然所圖利益之 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衡諸常情,一般 民眾普遍認知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 貸,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重刑之風險,足見被告主 觀上係基於營利意圖而為販賣毒品犯行,至為灼然。 ㈣至辯護人聲請將事實欄一㈠㈡所扣得之大麻毒品,另送請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是否含有四氫大麻酚(T HC)或大麻二酚(CBD)成分等語(本院卷第101頁)。然上開毒 品鑑定書之原始儀器圖譜數據均有檢出大麻二酚(CBD)以及 微量四氫大麻酚(THC)成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113年3月1日航醫字第1130060129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 第249頁)。至辯護人另聲請調查需多少濃度之毒品含量始能 產生吸食大麻之幻覺效果,與本件被告是否涉嫌販賣大麻之 待證事實無關,均不予調查,附此說明。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㈠㈡所載販賣第二級 毒品、事實欄一㈢所載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俗稱「釣魚」或「誘捕偵查」之情形,因毒品買者為協助 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 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 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員 警實施誘捕偵查,方於事實欄一㈠㈡向被告購買毒品,是被告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佯為買家之員警並無購買之真意 ,自僅能論以販賣未遂。
㈡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 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事實欄一㈢所為,則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於事實欄一㈠㈡已著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惟買家 之員警並無購買之真意,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 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㈣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經辯護人及本院告知相關減刑事由及法 律效果後,均明確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本院卷第2 61頁),尚無該條減刑規定之適用。又被告既始終堅稱無罪 、不願減刑或緩刑,其助長毒品流通之嚴重不法行為,當無 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併此說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 害之禁令,知悉大麻、甲基安非他命、伽瑪羥基丁酸均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除持有甲基安非他命、 伽瑪羥基丁酸外,竟於蝦皮賣場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牟利 ,使他人對毒品形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戕害國民身 心健康,對社會治安產生危害之虞,所為顯有不是;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販售予警員之大麻毒品數量 及金額,且本案因員警蒐證查獲而未遂,幸未成實害,並參 酌其於本院中自陳高職畢業、離婚、經營網拍、需要照顧父 母及2名未成年子女而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暨其犯後坦承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伽 瑪羥基丁酸、否認販賣第二級大麻毒品未遂犯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3部分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附表編號1、2部分,斟酌被告 犯行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在犯罪時間上之緊密 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其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及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等,依罪責相當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四、沒收
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前淨重0.8220公克,驗餘淨重0 .3258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前淨重1.0570公克,驗 餘淨重0.8817公克)及附件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包、編 號16卡西酮液體1瓶,分別為被告事實欄一㈠㈡販賣第二級毒 品未遂及事實欄一㈢持有第二級毒品所查扣之物,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附表編號1、2 、3所示犯行下宣告沒收銷燬。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 袋及瓶罐,殘留有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 銷燬之,至鑑驗滅失部分無庸併予沒收(以下外包裝袋及鑑 驗滅失部分不予沒收之理由均同)。
㈡次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 被查獲者,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如併合處罰,該持有剩餘毒 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祗能於最後一次之販 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 銷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08號、99年度台上字第81 15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件編號2至8所示之第二級毒 品大麻,被告供稱係以其為「達米阿娜」原料添加「萜烯」 後出售,所辯雖無可採,然參照上開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查獲前之最後一次販 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罪名項下(即事實欄一㈡)宣告沒收銷燬 之。
㈢被告於事實欄一㈠㈡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收取之價金1200元、180 0元,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扣案如附件編號9、10、12、13、22所示之物,雖檢出大麻 、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等第二級 毒品成分;附件編號18雖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第三級毒 品成分,雖屬違禁物,惟被告於偵查或本院中供稱係並非自 己所有,或係供自己施用,均與販毒無關等語,與附件其餘 所示之物,均無其他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予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江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如事實欄一㈠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之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貳伍捌公克)沒收銷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事實欄一㈡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之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捌壹柒公克)及附件編號2至8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均沒收銷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事實欄一㈢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編號1、16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附件】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檢出結果 沒收 1 安非他命 1包 毛重4.90公克、淨重4.60公克,驗餘淨重4.5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事實欄一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2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大麻 1瓶 淨重5.02,驗餘淨重5.00公克 第二級毒品大麻 事實欄一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3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大麻 1瓶 合計淨重30.27公克,驗餘淨重合計30.22公克 第二級毒品大麻 事實欄一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4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大麻 1瓶 5 大麻 1包 6 大麻 1包 7 大麻 1包 8 大麻 1瓶 9 分裝工具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成分 10 大麻研磨器 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1 空毒品分裝瓶 1袋 12 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 2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 13 大麻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4 毒品夾鏈袋 1包 15 磅秤 2台 16 卡西酮液體 1瓶 毛重93.8080公克,淨重29.8340,驗餘淨重29.7973公克 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即GHB)及GBL成分 事實欄一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17 卡西酮液體(黃色透明液體) 1瓶 10.1320公克 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管之毒品成份 18 毒品咖啡包 2包 毛重6.0360公克,淨重3.8420公克,驗餘淨重3.7787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19 記憶卡 1張 20 電腦主機 1台 21 手機 2台 22 分裝盤 1只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 23 大麻研磨器 1台 24 封膜機 1台 25 硬碟 2顆 26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 大麻混合液-GG4:淡黃色透明液體 4瓶 1.1180公克 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管之毒品成分 大麻混合液-BLUE DREAM:淡黃色透明液體 1.1310公克 大麻混合液-DURBAN POISON:淡黃色透明液體 1.1230公克 大麻混合液-SOUR DIESEL:淡黃色透明液體 1.216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