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013號
PCDM,112,訴,1013,20240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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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正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55308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1174號
)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正山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正山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詐欺取 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國民身分證等犯行不諱,但矢口 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然依卷內事證,本院仍認其犯 罪嫌疑重大,無固定住居所,且持偽造他人身分證件犯案,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 國112年8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3年1月28日延長羈押在 案。
三、茲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 第927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而因本院 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被告已於113 年3 月13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觀 執字第163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進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應 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 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3月13日起羈押撤銷。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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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