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葛志揚
被 告 黃心妤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遭臉書網路賣家詐騙 ,將新臺幣(下同)3萬元匯入被告所有之帳戶,經檢察官 調查後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中(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6號 ),現原告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被告賠償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3月7日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6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 知,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 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