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許郁如
被 告 吳家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6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