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5844號
PCDM,112,簡,5844,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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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煜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63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3行所載「行經往新北市○○區○○路0段00 0巷000○0號烘爐地南山福德宮停車場途中」,應更正為「前 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烘爐地南山福德宮停車 場途中」。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行所載「基於恐嚇、公然侮辱等犯意 」,應更正為「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之犯意」。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丙○○與告訴人甲○○、 乙○○、丁○○3人僅因行車糾紛發生爭執,竟不思以理性平和 方式解決紛爭,率爾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 載方式恐嚇、侮辱告訴人等,使其等心生恐懼畏佈心,其犯 罪之動機、手段及目的均非可取,兼衡其素行、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5頁),及其 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之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3319號
  被   告 丙○○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村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2年7月19日3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小客車,行經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烘爐 地南山福德宮停車場途中,因不滿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轉彎處跨越雙黃線超車、乙○○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超車等行為,於抵達上開停車場時,基於恐 嚇、公然侮辱等犯意,對上開等人出言「少年ㄟ騎車是在騎 三小」、「我勒幹你娘」、「我等下下山不想看到你們三個 ,阿不然林杯嘎林撞死幹你娘」、「幹你娘、看、看三小」 等語,致上開等人心生畏懼及名譽受辱。嗣經警獲報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甲○○、乙○○、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甲○○、乙○○、丁○○於警詢指訴及證述情節相 符,並有行車紀錄器錄影擷取畫面4張、錄影譯文1份、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1紙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第309條第



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數罪間,係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且同時對告訴人3人實行該行為,屬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恐嚇罪處斷。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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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