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雪珍
選任辯護人 廖聲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55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為甲○○配偶之女,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5、6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前因乙○○曾對甲○○為家庭暴力行為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2850號裁 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命乙○○不得對 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對甲○○為騷 擾之聯絡行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乙○○於111年 2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員警電話告知而獲 悉本案保護令之內容後,竟仍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基 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於111年7月23日5時52分許、111 年8月20日18時25分許、111年8月21日8時32分、111年8月21 日8時43分許起至同(21)日8時57分許止(111年8月21日此 段期間共撥打5通,然未為語音留言)、111年8月23日17時5 5分許、111年8月23日21時41分許【起訴書漏未記載111年8 月20日18時25分許、111年8月23日17時55分,應予補充】, 在不詳地點,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 甲○○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門號詳卷)予甲○○,惟因甲○○均 未接聽,遂在語音信箱留言如附表所示語音訊息予甲○○,以 此方式對甲○○為騷擾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判程序方面:
被告乙○○所犯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 罰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第一 審得由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定。本判決以 下援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 112年度易字第478號卷〈下稱易字卷〉第41頁、第92頁),本 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明顯偏低之情 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核無不當,揆諸前開說明,該等證據均 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有 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 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 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 電話且在語音信箱留言如附表所示語音訊息予告訴人甲○○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我打電話 是要找我父親、救我父親,我的父親不見了;語音留言則是 為了要求告訴人馬上離開我母親位在新北市永和區民族街的 房子(地址詳卷),該處僅剩我父親居住,我母親已經去世 ,我們其他繼承人都沒有住在該址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 以:被告係為取得父親消息,且擔憂被告父親是否有受到妥 善照顧,因此聯絡告訴人,且因被告父親目前不知去向,而 被告亦於110年間對告訴人提出侵占、傷害等告訴,雖該等 案件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被告與告訴人間確曾有刑 事案件,故被告確有聯絡告訴人之必要,並非無故騷擾,縱 使聯絡的內容並非洽當,然僅係出於一時氣憤,被告主觀上 未有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為告訴人配偶周正濤之女,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5、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前因被告曾對告訴人為家 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111年2月10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285 0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即本案保護令),命被告不 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對告 訴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被告 於111年2月23日經警以電話告知而獲悉本案保護令之內容乙 節,業據被告自承不諱(見111年度偵字第55343號卷〈下稱
偵字卷〉第5頁、第41頁、易字卷第39頁),並有本案保護令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 案件訪查表暨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在卷可稽(見 偵字卷第7至11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如事實欄所示行為,核屬對告訴人之騷擾行為,顯已違 反本案保護令,說明如下:
⒈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 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 行為;又所稱「騷擾」,則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 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家庭暴力 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 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亦有明文。而為防治家庭暴力行 為、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人身安全及保障其自由選擇 安全生活方式與環境之尊嚴,家庭暴力防治法內保護令制度 所設之各種限制、禁止、命令規定,本係預防曾有家庭暴力 行為者將來可能之不法行為所作之前置性、概括性保護措施 。若受保護令拘束之行為人明知有保護令所列之限制存在, 仍在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故予違反,則不問行為人違反之動 機為何、有無造成實害等,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性質上屬 於行為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刑事判決意旨 參照)。
⒉被告於111年7月23日5時52分許、111年8月20日18時25分許、 111年8月21日8時32分、111年8月21日8時43分許起至同(21 )日8時57分許止(此段期間共撥打5通,然未為語音留言) 、111年8月23日17時55分許、111年8月23日21時41分許,在 不詳地點,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告 訴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予告訴人,惟因告訴人均未接聽 ,遂在語音信箱留言如附表所示語音訊息予告訴人乙節,業 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不諱( 見偵字卷第4至5頁、第40至41頁、易字卷第39頁、第42至44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見偵字卷第6頁、第20頁),並有如附表所示語音 訊息之錄音譯文、告訴人所持用行動電話之簡訊翻拍照片附 卷可參(見偵字卷第12至14頁),足見被告確有撥打告訴人 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而欲與告訴人聯絡,且因告訴人均未 接聽,被告因此在語音信箱留言如附表所示語音訊息予告訴 人甚明。
⒊又觀諸附表所示錄音譯文,被告致電告訴人所留言之語音訊 息內容,皆係以粗鄙且不堪入耳之詞彙辱罵告訴人,並未見
得有何關懷其父周正濤之照養情形、居住狀況之情,此有附 表所示語音訊息之錄音譯文存卷可查(見偵字卷第12頁), 堪認被告於本案所為,已足使告訴人產生不安、不快之感受 ,核屬本案保護令所禁止之騷擾行為;復參以告訴人聲請本 案保護令之原因事實,被告亦係持續不斷撥打電話予告訴人 ,並於通話中以:「兩個賤人、媽的妓女來台灣騙錢、王八 蛋、妓女、你媽賤女人、老母雞你跟我們家這個色老頭他媽 要活到什麼時候?真不要臉兩個狗男女、媽的你害我弟弟、 長那麼醜還那麼賤、畜生狗養賤女人、跑到派出所說我騷擾 你呀,你是什麼東西阿?你跟這個色老頭早該去死了,賴在 我家幹什麼?超你媽,法院見啦、髒東西我問你,你外面男 人叫什麼名字、爛女人、賤貨,你賤夠了沒?法院見阿、婊 子不要臉、你給我家恢復原狀你聽清楚,否則我要殺你全家 ,聽清楚了沒有、你媽垃圾、保護令你看不懂是不是?婊子 、你跟我等著」等穢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不堪其擾,而 向本院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此觀卷存之本案保護令自 明。準此,被告既明知其係因持續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且於 通話中以上揭言詞辱罵告訴人,因而經本院核發本案保護令 ,命其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亦 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自應清楚知悉不得對告訴 人再為任何騷擾之聯絡行為,卻仍無視本案保護令之禁令, 執意於事實欄所示時間多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並以語音留 言之方式,以如附表所示言詞辱罵告訴人,足徵其確有違反 保護令之主觀犯意,至為灼然。
㈢至被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確有違反保護令之主 觀犯意,業經本院詳述如前,且徵諸被告留言如附表所示之 語音訊息,其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語音訊息中雖有提及其父 周正濤之姓名,然其言詞內容卻係以「我們周正濤就是個畜 生」等穢語辱罵其父,絲毫未有聯繫、問候其父之意,此有 上開錄音譯文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12頁),顯見被告上開 辯詞當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辯護人前揭所辯,亦非 可採。
㈣另被告固聲請調取告訴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於112年12月 至113年1月之通聯紀錄,以證明告訴人交往複雜、工作情況 等。惟告訴人之交往情形、工作狀況均與被告違反本案保護 令之犯行無涉,與本案待證事實難認有重要關係,且本案各 項待證事實均已臻明瞭,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 、3款規定,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本案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業於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00月0日生效施行:
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第4款原規定:「本法所定家庭 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三、現為或曾為直系 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 旁系姻親。」,嗣經修正並增列第5款至第7款為:「三、現 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六、現為或曾為 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 血親之配偶」,即就直系姻親及旁系姻親限制為四親等以內 ,方屬該法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經查,被告為告訴人配偶 之女,業據被告、告訴人陳明在卷,不論依修正前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規定,或依修正後同條第5款、第6款之 規定,均具有家庭成員關係,對其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自 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⒉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雖亦經修正,然此次修正係增列第6 款至第8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態樣,然就被告所涉同條文第2款 之規定及法定刑則均未修正,是此部分修正與被告本案所犯 違反保護令犯行無涉,對其無有利或不利之情,自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
⒊是以,就上揭修正部分,本案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 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
㈡論罪:
⒈被告為告訴人配偶之女,是其等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5、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業經本院說明如前,則被 告對告訴人為事實欄所示行為,已使告訴人產生不快、不安 之感受,顯係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之騷擾,核屬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家庭暴力,自已違反本案保護令之 禁令。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 違反保護令罪。
⒉被告於前揭時間,以事實欄所示方式騷擾告訴人,係於密接 之時間實行,且侵害相同被害人之同一法益,各次行為彼此 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而僅論以1罪。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直系姻親關
係,其明知前因家庭暴力行為,業經本院核發本案保護令, 竟無視保護令之規制,仍以事實欄所示方式,恣意對告訴人 接續施以騷擾行為,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漠視保護令所 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被害人之保護作用,所為應予非難, 復考量被告違反保護令之期間久暫、手段及犯罪所生危害程 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 濟狀況(見易字卷第93至94頁),且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王江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峻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語音訊息內容 1 語音信箱1、2 喂,這個女的假結婚仙人跳,賴在我家不走,什麼意思?你們說說看阿,不給你用就是不給你用,你法國人阿?法官罵妳妳也聽不懂,是臉皮有多厚多不要臉,走投無路是不是,蛤,當我們吃素是不是,阿真不要臉媽的裝乞丐跑到人家家騙錢叫我們出去是怎樣啦?姓王的媽的站出來講啊,妳電話轉來轉去,哩洗蝦密咖小阿哩,講不聽是不是,妳很快就會知道我怎麼樣對付妳了,妳在囂張什麼阿?嘴巴邱,媽的又囂張,妳是在ㄉ一ㄜˊ什麼阿,妳給我聽清楚,在我家偷的錢媽的偷的東西給我返還,不要臉。 2 語音信箱3、4 老妓女,怕了是不是,妳拖這一夥人下水,媽的找死是不是,妳這簡訊不要刪,給全部的人看,看妳嘴巴有多邱,媽的妳王八蛋,她媽根本不認識妳叫妳滾不滾,把妳口袋騙的錢媽的吐出來,偷的東西還給我,死妳全家阿王八,王八蛋,蛤,老妓女幹了一輩子很秋條是不是,媽的賤女人。 3 語音信箱5、6 妳這種不正常的女人,妳老公吃軟飯,所以妳都忌妒別人,妳那個智障兒子,所以妳忌妒我們家媽的有台大的兒子,妳是什麼東西啊,妳在得意甚麼阿?恩將仇報賤女人,妳在大陸就不是好東西啊,妳到臺灣來要感恩啊,媽的姓王的那個骯髒貨,蛤,髒龜公,叫妳每天脫光光,是吧,你長那麼醜妳還要脫光,妳有沒有羞恥心,妳會不會寫羞恥兩個字,你在法院講話那麼邱我看妳也不會寫,蛤,妳用我家的電燈,用我家的水,用我家的洗澡水,我叫妳滾媽的怎麼樣呢?妳是怎麼樣啊,法國人,我們周正濤就是個畜生,是怎麼樣呢聽不懂是不是?我們是好人家很仁慈阿,跟妳這種婊子媽的不一樣,妳怎麼這麼不識相,姓王的大概也是媽的出生很卑微,出身不好見不得人家好,對吧。 4 語音信箱7 妳這種人啊就是人渣,沒幹過一件好事,怎麼樣買通警察當妳小弟,小心喔,妳滿口謊話,雞巴毛,還是我到大安國宅找妳,大家快見面了,是不是,蛤,我去大安國宅妳那麼緊張幹什麼阿?姓王的是妳老大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