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育聖
選任辯護人 陳宗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74996號、第82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玖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代號AE000-K112255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 稱丙 )前自民國105年9月7日起至110年11月19日止為情侶 ,交往期間曾同居在臺北市及新北市板橋區等處(地址詳卷 ),2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詎 甲○○因不滿丙 與其分手後,與代號AE000-K112255A號成年 男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丁 )交往、論及婚嫁,竟分別 為下列犯行:
㈠利用甲○○與丙 於交往期間曾攝錄丙 身體隱私部位及2人間性 行為過程之性影像(所涉妨害性隱私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且知悉丙 住居所地址、車牌號碼等個人隱私 資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以如附表一所示加害丙 及丁 生命、身體、名譽之事等 方式恫嚇丙 及丁 ,使丙 及丁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㈡復利用丙 、丁 於000年00月間結婚典禮上應有賓客雲集之可 能,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跟蹤騷擾之犯意,違反A女、丙 祖母及與丙 同居之丁 等人之意願,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 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以網際網路張貼及傳送如附表二所 示之內容,對丙 、丁 為警告、威脅之言詞進行干擾,使丙 及丁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丙 及丁 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丙 、丁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移送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為使判決更為簡明,同時方便查考,有關卷號簡稱詳見卷宗
對照清單。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甲○○及辯護人於本院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 (易字卷第89頁),復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 (易字卷第87至9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而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 部分,本院亦查無有何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 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 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刊登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內容,惟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主觀犯意,辯稱: 伊會刊登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簡訊,係因為丙 及丁 先在網 路上貼文攻擊伊;伊手機中並無留存與丙 之性影像,都是 正常生活照;至於子彈照片僅係伊於網路上抓的圖,伊只是 想要反擊他們;伊沒有要恐嚇他們的意思云云。經查: ㈠上揭事實欄及附表一、二所示內容所載客觀事實,被告於本 院中坦承不諱(易字卷第31頁),並有證人即告訴人丙 於 警詢、偵查中(他字卷第2至4頁、偵一卷第34至35頁、第61 至63頁)、證人即告訴人丁 、證人B男於偵查中證述(偵一 卷第62反面至63頁、第73至74頁)相符,並有手機簡訊被告 (門號:0000000000)與丙 對話紀錄、MESSENGER被告(暱 稱:江侑叡)與丙 對話紀錄、臉書被告(暱稱:馬聖)發 布之貼文暨貼文底下留言擷圖照片、MESSENGER被告(暱稱 :馬聖)與丙 阿嬤對話紀錄、臉書被告(暱稱:馬聖)發 布之限時動態、MESSENGER被告(暱稱:馬聖)與B男對話紀 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手機內相簿翻拍 照片、丙 照片、子彈照片頁、被告臉書翻拍照片在卷(他 字卷第14至22頁、第27至31頁、第32至47頁、第49至57頁、 第59頁、第70至85頁、偵一卷第19至26頁、偵彌一卷第47至 57頁、易字卷第101頁、第103頁)可佐,應堪採信。 ㈡參諸被告傳送或刊登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六、八、九、十七至 十九所示之內容,均在暗示其留存有與告訴人丙 間之性影 像;而附表一編號一、七、十至十三、十六所示之內容,則 是暗示將公布告訴人丙 、丁 (下稱告訴人2人)之住處地 址、車牌等個資,在文字敘述上又對告訴人2人交往一事感 到不悅,認告訴人丙 出軌;另附表一編號十四至十六、二
十、二一所示之內容,揚言要傷害告訴人丁 ,甚至張貼子 彈照片,對告訴人2人為死亡威脅。且被告於附表一、二所 示內容提及婚禮部分,均直指將大鬧告訴人2人婚禮,並暗 示要將其與告訴人丙 之性影像公布與在場賓客等情,衡情 上開內容於客觀上已足以使收受上開內容者,感受生命、身 體及名譽受到威脅。
㈢而依證人丙 於警詢、偵查中稱:被告為伊前男友,伊們於11 0年11月19日分手後,被告就對伊一直為恐嚇及騷擾之行為 ,伊們交往時有拍攝性影像,分手時伊有要求將性影像刪除 ,但被告於111年4月約伊約會,伊拒絕後,被告有傳送性影 像給伊,並在網路上或訊息傳送或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 內容,也揚言要在伊婚禮散布性影像,被告也會打電話給伊 ,伊換電話、封鎖被告後,被告就傳訊其給伊親友(阿嬤、 表弟B男),朋友也會轉知被告發文給伊看,並傳送如附表 二所示之文字給伊阿嫲跟弟弟,讓伊認為被告將在伊的婚禮 散布性影像;此外,被告也有傳子彈照片給伊,背景是被告 開設的可麗餅店,伊與被告交往時被告也曾拿槍威脅伊,被 告可能將槍放在身邊,伊擔心結婚時被告會拿槍鬧場;且依 被告刊登之訊息知悉伊們的地址、車子,且一再揚言要伊跟 丁 等死,讓伊感到害怕,擔心被告會報復等語(他字卷第2 至4頁、第61至63頁);證人丁 於偵查中稱:被告與丙 分 手約1個多月後與伊開始交往,被告分手後有以文字騷擾丙 ,大約3個多月後,被告也開始騷擾伊,被告每隔一段時間 ,就會藉由喝酒發布指名道姓之恐嚇訊息,及發布伊們家地 址作為恐嚇,伊有封鎖被告,但共同朋友會轉知被告發布之 恐嚇訊息,被告在騷擾丙 時在臉書發布,如XXX並放子彈照 片,並跟私下丙 說XXX是指伊,伊會害怕被告真的拿槍枝來 開槍等語(偵一卷第73至74頁),可見被告發布或傳送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訊息內容,確有讓告訴人2人心生畏懼。況 被告明知告訴人2人交往並準備結婚,仍多次傳送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訊息及貼文,該內容均係有意加害告訴人2人之 生命、身體及名譽等情,是其主觀上顯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意無訛。
㈢至於被告雖辯稱係告訴人2人先在網路上對其攻擊始反擊云云 ,惟卷內並無證據足證此部分事實,被告此部分空言抗辯應 不可採。另依告訴人丙 前開證述,其與被告交往期間確有 拍攝性影像,縱被告辯稱該性影像於分手時已遭告訴人丙 全數刪除,然依現今科技技術進步,無法排除仍有性影像備 份於雲端或將刪除照片復原之可能,況被告於上開附表一、 二所示之文字內容均暗示其手中仍留存性影像,是其上開訊
息、貼文,已足以使告訴人丙 認其名譽恐遭恐嚇,是被告 此部分辯詞亦不可採。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十四所示發文內 容所張貼之子彈之照片,該子彈照片本即含有警告意味,已 足使告訴人2人認其生命、身體受到威脅,至於該子彈照片 是被告上網抓圖或是實際上被告確持有子彈,均不足為有利 被告之認定,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不可採。
二、綜上所述,被告上揭犯行之事證已臻明確,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家庭暴力罪,則謂家庭成員間故 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 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 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 旨參照)。經查,被告與告訴人丙 於曾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列之家庭成員關係。被 告因與告訴人丙 分手後因有感情糾紛,被告以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詞彙及內容,恫赫告訴人2人,依一般社會客觀經驗判 斷,前開言語已足生危害於告訴人生命及身體安全及名譽, 使告訴人2人心生畏懼。
㈡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 款、刑法第305條家庭暴力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接連傳 送如事實欄所示之訊息、照片及影片之行為,係基於單一恐 嚇犯意而為,且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接續犯一罪。本案雖屬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 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故仍應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 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刑法第305條之家庭暴力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跟蹤騷擾防 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家庭暴力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 ㈢被告先後以言語對告訴人2人於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一至二、 三、四至六、七至十三、十四至十六、十七至十九、二十、 二一至二二及事實一、㈡所示之恐嚇之行為,分別均係1個月 內之密接時間,且各係侵害告訴人2人之同一法益,其各次 行為同質性高,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故其各次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恐嚇
危害安全行為,同時恫嚇告訴人2人,屬一行為觸犯2 相同 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上開9罪間(事實欄一、㈠共8罪、事實欄一、㈡部分1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丙 原為交往之 伴侶關係,被告與告訴人丙 分手後,有感情糾紛,又不滿 告訴人2人交往且論及婚嫁,未能理性溝通,竟傳送如附表 一、二所示具情緒性恫嚇訊息、照片及影片,使告訴人2人 擔憂自身安危及個人性影像向遭家人或公眾得知,實屬恐怖 情人行徑,使告訴人2人心生畏懼;另告訴人表示於案發後 ,持續至醫院精神科就診,精神狀況無法好轉,生活無法回 歸正軌,希望能從重量刑,有告訴人刑事陳述意見狀暨看診 收據及本院審理程序筆錄在卷(易字卷第88頁、第133至135 頁、第139頁),考量被告被告素行、犯罪目的、動機、手 段、對告訴人造成之傷害、未能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告 訴人2人於本院中稱:伊們沒有在網路在攻擊被告,被告在 網路上指名道姓攻擊伊們,又洩漏伊們個資,伊希望被告不 要再騷擾伊們,被告不可能沒有積蓄,伊們認為被告藉由手 受傷,來逃避賠償,本案希望從重量刑等語(易字卷第63、 64頁、第97頁);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 餐飲業,無需要扶養之親屬之家庭生活狀況(易字卷第95頁 )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斟酌被告犯行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各罪彼此間之在犯罪時間上之緊密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 之同一性、其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所反應之被 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依罪責相 當原則,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㈥至於扣案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惟被告於本院中供稱:該 手機為私人手機,伊沒有用這支手機傳訊息給丙 ,扣案手 機是新手機,舊手機已經壞了等語(易字卷第93頁),卷內 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使用該手機為本案犯行,爰不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實體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卷宗對照清單
一、112年度他字第9260號偵查卷,下稱他卷。二、112年度他字第9260號彌封卷,下稱他彌卷。三、112年度偵字第74996號偵查卷,下稱偵一卷。四、112年度偵字第749966號彌封卷,下稱偵彌一卷。五、112年度偵字第82441號偵查卷,下稱偵二卷。六、112年度偵字第82441號彌封卷,下稱偵彌二卷七、112年度易字第1518號卷,下稱易字卷。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內容 出處 一 111年3月2日 時機沒到不要急等時機到了 住址 車牌 車型 一次給你們 我只要看到結果謝謝你們關心 臉書「馬聖」限時動態截圖 (他字卷第71頁) 二 111年3月2日 雲端跳了出更新打開來一看 原來我相機同步連結 裡面被刪除過的照片影片跟沒刪除過的照片一大堆全部都在 雲端真的是猛猛的 臉書「馬聖」限時動態截圖 (他字卷第32頁) 三 111年4月24日 丙 :在吵我我就封鎖你拿私密影片照片威脅我我已經受夠了。 甲○○:試試看。 甲○○:等全球網站上看到影片妳就不要後悔 丙 :你剛剛講 那 個 是 什 麼 意思? 丙 :都分手多夂了、可以放過我了嗎? 甲○○:明天我睡醒,吃個飯、看個電影。 丙 :我不想、我們之間早就結東了。 甲○○:我想跟你吃飯、看電影。 丙 :威脅我照片影片要放網路上 甲○○:沒有。 丙 :現在又說要跟我約會、你收回前我就看到了 甲○○:真的要約會•我沒喝酒、我很難過 丙 與臉書「江侑叙」間對話紀錄截圖 (他字卷第38頁) 四 111年5月19日 妳不要逼我做任何毀滅我們的事情 0000000000號門號傳送與丙 之文字訊息截圖 (他字卷第48頁) 五 111年5月24日 記得看網路唷 抱歉抱歉傳錯人!一百多影片跟六十多照片要給朋友 0000000000號門號傳送與丙 之文字訊息截圖 (他字卷第48頁) 六 111年5月31日 記得看網路唷 抱歉抱歉傳錯人!一百多影片跟六十多照片要給朋友 0000000000號門號傳送予丙 之文字訊息截圖 (他字卷第53頁) 七 111年7月24日 妳諾想死一起呀陪妳當主角一起奈何橋 任何事我都敢承認希望妳承受的住我反噬 不開心我等妳們狗男女都來啦 去死吧狗男女 操妳媽逼得到此為止 都給妳喬?妳換叫「喬喬」或「躺躺」好了 說停止就停止?妳什麼狗爛毛? 告訴妳妳他媽的完完全全讓老子炸了 到此為止妳吃屎吧! (張貼子彈影片) 臉書「馬聖」發文截圖 (他字卷第74頁) 八 111年7月24日 昇達:影片那個先不要PO兄弟我們有格調的 馬聖:拖我去運動好了 程猴少:挺啦 幹他媽不要讓我遇到 馬聖:猴哥,謝你節能減碳 陳永翎:最後那個影片其實可以不用很多餘看妳PO很多次了 馬聖:這篇熱騰騰,之前事一月那時候你在發瘋我也在發瘋的那時候 臉書「馬聖」留言截圖 (偵彌一卷第28反至30頁) 九 111年7月24日 影片刪了 恩 別念別吵愛你們 謝謝各位的關心 但真的不用了 想拼來吧! 我保證大家想看得主角絕對會是妳 現在是赤裸裸的鄭重告訴妳 想死一起吧 臉書「馬聖」發文截圖 (偵彌一卷第56頁反) 十 111年7月24日 去死妳們都去死 不要他媽的一直讓我想不開 知不知道我他媽的 我都跟本不認識我自己 我是誰?我是甲○○嗎? 我是誰?我操妳媽? 0000000000號門號傳送予丙 之文字訊息截圖 (他字卷第14頁) 十一 111年7月27日 厲害喔 公開喔 叫客兄路頭路尾路上小心 0000000000號門號傳送予丙 之文字訊息截圖 (易字卷第103頁) 十二 111年7月28日 狗男女敢公間了 日期也敢公開真的很棒攒 妳就慢慢靠記憶刪三百多個共同好友 我操妳媽的2021年12月26(比大拇指表情符號) 講過了不是你說到此為止就到此為止 欸烘幹結婚辦婚禮我保證送大禮 (張貼丙 FACEBOOK發文截圖) 臉書「馬聖」發文截圖 (他字字卷第56頁) 十三 111年7月31日 我說了現在不是她說到此為止就到此為止 妳們那麼喜歡丟臉 老子打赤腳穿吊嘎跟開襠褲 只要這烏地方公開地方講到我跟我身邊有關我一律奉陪 蛉北倒是聞得發慌整天沒事幹 標事頭我奉陪 婊子陪狗還真操妳媽天長地久,我操妳媽的狗男女 臉書「馬聖」發文截圖 (他字卷第75頁) 十四 111年9月3日 09/07表演開始、showstarts 愛到最後妳變成別人的新娘「我可以祝福妳」 (張貼子彈50顆照片) 臉書「馬聖」發文截圖、丙 弟弟訊息照片截圖 (他字卷第59頁、他字卷第58頁) 十五 111年9月3日 要殺人了 元寶蠟燭比較使宜 臉書「馬聖」發文底下留言截圖 (他字卷第61頁、第63頁) 十六 111年9月3日 我只想約那個垃圾(丁 真實姓名)出來打拳 臉書「馬聖」發文底下留言截圖(他字卷第62頁) 十七 丙 生日前1日 (張貼名為「【丙 】婊子特集」相簿截圆) 明天生日欸,挑個幾份生日禮物呀!剩下我當婚禮小禮物送給每位嘉賓 0000000000號門號傳送予丙 之文字訊息截圖 (他字卷第65頁) 十八 丙 生日 (張貼名為「【丙 】婊子特集」相簿截圖) 生日快樂呀(表情符號)要不要挑幾份禮物 後面正面上面(比大拇指表情符號)的 告訴妳•我說了不是妳說到此為止就到此為止 路頭路尾注意看車徤康平安 妳婚禮嘉賓每個人我一定準備好一人一份禮物 丙 與臉書「WhenceHiD」間對話紀錄載圖 (他字卷第64頁) 十九 丙 生日 丙 、丁 婊子跟狗 等死吧你們!約你(丁 )正面不敢出來整天當龜 丙 聽說你幫小風拉去隔壁巷子要幫他吹懶叫是嗎? 你他媽真的是破的可以欸! 丙 板橋殯葬禮儀小公主?你怎麼有辦法破成這樣? 臉書「馬聖」發文截圖 (他字卷第66頁) 二十 111年11月12日 我說了不是妳說停止就停止 尤其(丁 真實姓名)你真的包一包我操你的 結婚我一定大禮每桌親朋好友都有老子赤裸裸跟妳說一人一個USB (張贴丙 及丁 FACEB00K頁面截圖及丁 照片) 臉書「馬聖」發文截圖 (偵彌一卷第37頁反) 二一 112年1月3日 我在找你!結婚兩種一種陽間一種冥婚 (張貼丁 臉書頁面截圖及丁 照片) 臉書「馬聖」發文截圖 (偵彌一卷第38頁) 二二 112年1月28日 我鄭重警告妳丙 不要試圆接近我的任何一切 不要真讓我對妳做出恨棒的事情 QQ妞妞所有的一切已經與妳無關不用在假好心 跟妳的客兄(丁 真實姓名)他媽的最好是能躲老子多遠就多遠! 不躲要正面這樣最好! 約戰也約不出來說你龜兒子都對不起龜兒子了! 歡迎挑戰,從去年約到今年 若我想挑戰你很歡迎這他你打的話做不到? (丁 真實姓名)你到是出來我們對撞阿聘好打不跑 死傷不告自負別賣肉,ㄟ烘幹封鎖解開約出來 臉書「馬聖」發文截圖 (易字卷第101頁)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訊息內容 出處 一 112年8月2日 12月婚禮那天會很精彩(表情符號)不好意思啊!先講一下 丙 祖母與臉書「馬聖」間對話紀錄截圖 (他字卷第72頁) 二 112年8月2日 12月婚禮那天會很精彩(表情符號)不好意思啊!先講一下 B男與臉書「馬聖」間對話紀錄截圖(他字卷第73頁) 三 112年8月2日 12月婚禮那天會很精彩! 要去丙 及丁 那場的想一下 他們家最老到罪小我都有訊息告知 要去的就去,不用跟我講不要鬧 你們以為我是時間久了過了就忘了嗎? 臉書「馬聖」發文截圖 (他字卷第76頁) 四 112年8月2日 妳若想死一起呀 陪妳當主角一起奈何橋 臉書「馬聖」發文截圖 (偵二卷第72頁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