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176號
PCDM,112,易,1176,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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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婉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9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婉茹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徐婉茹因自己需款周轉,明知無投資直播事業或藝人高宇蓁 化妝品事業之計畫及穩定獲利之管道,亦無大客戶需要短期 融資,投入放款即可穩定賺取利息之管道,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 ,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 其等各自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或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予 徐婉茹。嗣因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要求徐婉茹返還投資款項及 依約給付利潤未果,始悉受騙。
二、案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下列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被告徐婉茹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所為之陳述(含書面供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 ,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證據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形,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至非供述證據 部分,檢察官、被告亦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均查無違反法 定程序取得之情形,自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所憑之證據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無投資直播事業或藝人高宇蓁面膜之計畫 及穩定獲利之管道,亦無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投入放款即 可穩定賺取利息之管道。又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於如附表 二所示時間,交付現金或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予被告等事



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是向附表二 所示之人以各種說法借款,並給穩定的利息,說這樣是詐欺 太嚴重等語。經查:
 1.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交付現金或匯款如 附表二所示款項予被告等事實,為被告所坦認(見本院易字 卷第80-83頁),核與證人張智翔鍾宜娟蘇婉瑜李芯 瑩、陳裕昇黃子晏、鄭舶廷、洪證家、黃聖堯於偵查及審 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一卷第105-108、153-159、189- 192、259-263、287-289、313-315、411-413、425-427、44 5-446頁、偵二卷第19-22、50-52、55、58-59、207-208、2 55-256、303-304、345-348、351-352、444-446、450-452 、456、472-480、511-518、574、577、724-726、744-747 頁、偵三卷第13-17、322-325、479-481、501-502頁、本院 易字卷第110-152、180-211頁),並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紀錄表、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簡訊對 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簽收單、借據、支票、華南銀行帳 戶存摺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帳 戶存摺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兆豐銀行帳 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板信商業銀行交 易明細、對話譯文等件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5-69、113-1 23、125-149、167-185、197-245、269-283、295-309、319 -355、415-421、435-437、441、447-449頁、偵二卷第129 、193-195、223-251、261-267、357-361、365-389、425-4 27、523-562、585-649、671-721頁、偵三卷第29-117、125 -229、235-269、277-313、335-391、395-473頁),此部分 之事實,堪以認定。 
 2.附表二編號1至3部分
(1)證人張智翔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於109年12月31日在群組中 表示他有營造業客戶需要新臺幣(下同)180萬元的資金投 資,當時我有投資10萬元,被告有說明分紅方式為15天1期 ,1期6,000元,如需拿回投資款項,只需2天前告知,之後 被告有說她需要資金投資直播業、營造業、藝人高宇蓁,我 陸續匯款給被告,被告聲稱會在5天後返還所有投資款項, 卻不斷推託等語(見偵一卷第105-108頁)。其於偵查中證 稱:被告之前說她認識很多直播主,需要人投資可以分紅, 還有高宇蓁經營面膜需要人投資,口頭約定每15天分得投資 款4%至6%等語(見偵二卷第50頁)。其於審理中結證稱:被 告當時說認識藝人高宇蓁和很多直播主,直播主、藝人高宇 蓁化妝品事業需要資金,如果我能提供資金投資直播主、高 宇蓁化妝品事業,就可以穩定分紅,被告會在LINE對話中紀



錄日期、我投資的金額、什麼時間會固定分紅,被告也會在 對話中問我們還要不要投入資金賺分紅。被告一直強調她當 老闆的朋友、直播主朋友做生意需要資金或用高額利息向投 資人籌錢,我投入的資金是給對方運用,投資15天可以分到 投資款4%至6%之紅利。當時我相信被告所說有穩定的大客戶 需要資金,而且會固定給高額利息,我才會交錢給被告。從 我和被告的對話中也可以看出,被告說這段期間投入的資金 都可以收高額利息,會有到期日,投資本金到期後可以兌回 也可以繼續收紅利。被告沒有向我借錢,被告在對話中說「 你想賺再跟我說」,到後期我也會主動詢問大客戶是否還需 要資金,都可看出我不是借錢給被告。之後提到借據是因為 我發現錢交給被告後,被告開始不給紅利,本金也無法兌回 ,所以聽朋友的建議寫借據當作被告有向我收錢的證明。如 果我知道根本沒有企業主要用高額利息或紅利籌錢,實際上 沒有投資直播主或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是被告自己沒有錢要 向我借,我不會把錢交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10-12 3頁)。徵之證人張智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以投 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營造業大客戶有資金 需求,投入款項可穩定賺取4%至6%之紅利為由,向張智翔收 取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之情節相一致,且於審理中已具 結擔保證詞之真實性,應無虛捏上開情節陷害被告,自陷偽 證罪風險之必要,是其上開證詞,自值採信。  (2)證人鍾宜娟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說藝人高宇蓁經營化妝品公 司需要人投資,約定每15天分得投資款6%,我因而交付投資 款給被告。之後因為被告都不還我本金,被告才說要簽立借 據給我,以擔保被告會還我本金,但最後被告也沒有簽立借 據,本案實際上是投資等語(見偵二卷第50-51、574、745 頁)。其於審理中證稱:我和被告是因為學校家長會認識, 當時被告在經營洗衣店,被告說她和藝人高宇蓁非常熟,高 宇蓁在網路上賣化妝品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還說被告有些客 人在做直播,直播需要大量資金先投入,也有說有營造業的 VIP大客戶需要週轉,問我要不要投資,投資就可以賺高額 利息,我因而交錢給被告。被告說她和我們一起集資投資賺 分紅,還說她就是靠這樣投資賺錢才可以開洗衣店而且經營 的有聲有色。被告在對話中會紀錄收取的投資款數額、分紅 多少,也會問我有沒有資金拿出來賺一波、要不要一起集資 賺分紅,後期我也有向被告表示我要兌回本金,顯然不是我 借錢給被告。被告從來沒有以自己經營事業不善,需要資金 周轉為由向我借款。我和被告的對話中提到借據是因為我的 錢都已經交給被告,最後分紅拿不到、本金也無法兌回,我



才想到要簽借據證明被告有向我收錢,而且從借據簽立的日 期也可以看出當時我已經把投資的錢全部交給被告等語(見 本院易字卷第123-134頁)。徵之證人鍾宜娟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證述被告以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 營造業大客戶有資金需求,投入款項可穩定賺取約6%之紅利 為由,向鍾宜娟收取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款項之情節相一致 ,且於審理中已具結擔保證詞之真實性,應無虛捏上開情節 陷害被告,自陷偽證罪風險之必要,是其上開證詞,自值採 信。  
(3)證人蘇婉瑜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於109年12月31日在家長會 群組告訴我們有投資營造業的資訊後,多次向我表示有投資 高宇蓁化妝品事業的機會,會將分紅匯款給我,所以我交付 30萬元、70萬元給被告。之後我向被告表示要兌回投資款, 被告有匯款1萬8,000元給我,其他分紅和投資款都沒有給付 ,我再次要求被告簽立文件證明有投資情事,被告遂以假支 票作為擔保,迄今均無法兌回投資款及收取分紅等語(見偵 一卷第189-191頁)。其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09年12月底 要我們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並說投資可以分紅,我因而 交付100萬元給被告等語(見偵二卷第20頁)。其於審理中 證稱:被告向我表示要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而且塑造她 因為投資面膜、直播主等賺很多錢,我才會交付現金30萬元 、70萬元給被告。被告有在對話中記錄我交付的本金,以及 被告當時跟我說的分紅比例,我有把存摺封面照片給被告, 要被告把分紅直接匯給我。我之後有和被告簽立借據,因為 後期被告分紅沒給,本金也無法兌回,我又都是交付現金給 被告,所以想要事後簽借據證明100萬元都有交給被告,實 際上不是被告向我借100萬元。如果我知道沒有人要用高額 紅利籌錢,也沒有投資化妝品事業,單純是被告自己需要錢 ,我不會交錢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35-144頁)。 徵之證人蘇婉瑜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以投資藝人高 宇蓁化妝品事業可固定賺取高額紅利為由,向蘇婉瑜收取如 附表二編號3所示款項之情節相一致,且於審理中已具結擔 保證詞之真實性,應無虛捏上開情節陷害被告,自陷偽證罪 風險之必要,是其上開證詞,自值採信。
(4)觀諸被告、張智翔鍾宜娟蘇婉瑜於109年12月31日之群 組對話內容顯示:「被告:有沒有人有私房錢要賺15天0.5 的利息,我的VIP客戶出現了。鍾宜娟:你VIP客戶要滾熱錢 了嗎?被告:對啊我一天到晚叫他借都不要,一年都只跟我 拿兩次或三次而已。鍾宜娟:0.5很高耶。借十萬,15天利 息就有五千?被告:對。鍾宜娟:我來賣股票借他,他要借



多少?被告:現在賣哪來得及。3:30之前來得及嗎?張智翔 :什麼時候會還?鍾宜娟:15天。張智翔:確定嗎?被告: 拉高到0.6了。(回覆張智翔)她說這個很熟,營造業要尬 票。張智翔:那錢要匯到哪?被告:15天0.6。我跟他說我 錢不夠,要0.6我才可以把本來要出別人的錢出給他。張智 翔:要十萬嗎?被告:我是真的要出給別人啊。(回覆張智 翔)你要10的話就先扣6000起來。12/31-1/15。蘇婉瑜:你 們在集資哈哈。被告:哈哈哈對,我笑死。這個客人不會 有問題,其實有沒有問題就是針對我,因為你們是認識我。 蘇婉瑜:他借很多嗎?被告:180」,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 (見偵一卷第197-199頁)。而被告於審理中亦自承:我那 天自己缺錢,所以在群組中表示有VIP營造業客戶要給0.5、 0.6的利息,實際上根本沒有這個客戶,也沒有這麼高的利 息,是因為我不好意思說自己要用錢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 81頁)。準此,被告確有以營造業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投 入放款即可賺取高額利息之說詞,誘騙張智翔鍾宜娟交付 款項。 
(5)參諸被告與張智翔於110年1月15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張智 翔:如果還有需要再跟我說。被告:應該是你想賺再跟我說 吧。張智翔:所以一直有借錢的需求是嗎?被告:我每天都 有客人啊,進進出出的。張智翔:是喔。讓我再轉10萬給你 。我沒像宜娟現金這麼多。2月也會有人要借錢嗎?被告: 沒關係啊,小賺也是賺,就看你自己。我偷偷跟我老公學的 ,他做了超過20年了,只是我錢沒他們多,所以都只找熟識 的朋友跟我借我掌控的到,不像他們都是借公司行號的。張 智翔:我2月現金會比較多,如果可以再轉給你,利息少一 點沒關係。被告:宜娟說他那錢放著沒幹嘛,我有告訴他如 果要用再隨時告訴我。其實100的銀行定存一年才1萬初而已 。我7年買了3間房子和一台車了,剩下的現金正在累積能量 。哪一天大家都不跟我借錢了我就沒得賺了。雖然利息高, 但是他賺我也賺。有我的錢,他們就可以叫貨了,這個社會 ,有錢才能賺錢。我老公他們的利息就低到一個不行,但是 他們金額都很高,你看如果2億就算兩三分一個月也有600」 ;於110年1月22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張智翔:我下個月再 給你十萬或二十萬可以嗎?被告:可以呀你就看什麼時候再 跟我說,然後過年後的利息會降低喔,可能一個月6、7、8 分左右」;於110年1月25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張智翔:我 要再轉錢給你,幾號轉方便,再轉個二十萬。被告:今天嗎 ?20-1.2。如果是的話利息就從今天算,到2/9,看是要繼 續收利息還是要兌回。那我寫在記事本。沒打勾的是你的到



期日期。如果沒有要兌回的話就是那一天轉入利息。如果要 兌回的話你就到期的前兩天跟我說」,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 (見偵一卷第113-123頁、偵三卷第87-117頁)。再參以被 告在記事本中記載:「12/31-1/15(10×0.06)6000✔1/15(10× 0.00)000000✔1/15-1/30(10×0.06)6000✓1/25-2/9(20×0.00) 00000✓1/30(10×0.06)2/9(20×0.06)」,有前揭對話紀錄擷 圖可稽(見偵三卷第97頁)。而被告亦於審理中自承實際上 並無事業主、大客戶之存在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0頁)。 互核前揭情詞,足認被告確有以虛構之投資事業主及放款予 大客戶可穩定賺取利息等詞取信張智翔,致張智翔陷於錯誤 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予被告。
(6)觀諸被告與鍾宜娟於109年12月31日之對話內容顯示:「鍾 宜娟:但是為什麼這些人不會想跟銀行借?因為太臨時嗎? 被告:還完又再借還完又再借,很多都是銀行有貸款了。鍾 宜娟:喔~了解。跟你短暫週轉。被告:再加高資金可能要 提供一些細節的資料。鍾宜娟:對不容易放款。有的會不還 你嗎?被告:所以我這邊會比較快而且隨時有,對他們來講 利息高但是很方便。鍾宜娟:那假設我1/15時間到,但我不 急著用錢,但是對方還你了,那我是可以繼續放款還是就只 能拿回來?被告:例如100他如果付了2年利息給我,我都想 說就算有一天不還我,我都賺超過很多了。鍾宜娟:好你就 再安排,反正我不急,賺賺零用錢。被告:對我來講是分散 投資,但錢還是要慢慢累積不可能一次那麼多」,有對話紀 錄擷圖可佐(見偵三卷第335-341頁)。又參以嗣後被告與 鍾宜娟之通話內容:「鍾宜娟:你之前那個高宇蓁她不是可 以先還給你一些?可是她現在母親節活動不是結束後可以? 被告:就向大家看的我都好好的意思一樣,可以怎樣?就拿 得出來錢了?叫她拿出來,對她拿不出來啊。那又能怎樣, 還是我去找她什麼什麼,不可能這樣做啊,人欠錢歸欠錢總 會有個交情在。就向我現在如果被逼得怎麼樣了,我要去逼 她嗎?鍾宜娟:你跟她的交情就是她有錢就可以還妳對不對 ,但我的意思是說現在母親節,她做那個不就是看起來還不 錯。被告:那是看起來啊,但實際上是...。鍾宜娟:那是 很多股東在分?被告:也不是啦,我覺得這種狀況,反正結 論就是...」,有對話譯文可憑(見偵二卷第585頁)。依上 可知,被告確有以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投入放款即可穩定 賺取高額利息,以及投資高宇蓁化妝品及事業主可穩定獲利 等詞取信鍾宜娟,致鍾宜娟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 號2所示款項予被告。被告於審理中亦自承:實際上高宇蓁 沒有需錢周轉,也沒有客戶要用高額利息來借錢等語(見本



院易字卷第80頁),被告卻以虛構之上開情詞誆騙鍾宜娟交 付款項,被告所為係施用詐術無訛。
(7)參諸蘇婉瑜於110年1月26日傳送其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予 被告,被告於同月28日開立記事本記載:「1/26-2/10(30× 0.06)18000」,蘇婉瑜於同年2月18日表示:「+70,總數 湊100給你好了。不要跟Ema(即張智翔)講嘿,等等又比不 完」,被告回以:「好,他真的會比,什麼都輸你了他覺得 這個不能輸你」,嗣後蘇婉瑜向被告表示:「我跟宜娟也要 把錢兌回,這樣錢放的很沒安全感」、「我六月要兌回70萬 」等語,有對話紀錄擷圖可稽(見偵三卷第149、153、165 、173頁)。再觀諸被告在記事本中記載:「1/26-2/10(30 ×0.06)18000✓2/10-2/25(30×0.06)18000✓2/19-3/6(70× 0.06)42000✓2/25-3/12(30×0.06)18000✓3/6-3/21(70x0 .06)42000✓3/12-3/27(30x0.06}18000✓3/21-4/5(70x0.0 6)42000✓3/27-4/11(30x0.06)18000✓4/5-4/20(70x0.06 )42000✓4/11-4/26(30x0,06)18000✓4/20-5/5(70x0.06 )42000✓4/26-5/11(30x0.06)18000✓5/5-5/20(70x0.06 )42000✓5/11-5/26(30x0.06)18000✓5/20(70x0.06)5/2 6(30x0.06)」,有前揭對話紀錄擷圖可稽(見偵一卷第20 3頁)。復酌以被告與張智翔鍾宜娟蘇婉瑜前揭群組對 話內容,可知被告以投資可賺取高額獲利為餌,使張智翔蘇婉瑜信以為真,競相交付投資款項予被告以賺取獲利,嗣 後蘇婉瑜察覺有異,遂不斷向被告要求「兌回」投資款項, 上開對話脈絡顯與一般消費借貸情節不符。是證人蘇婉瑜於 審理中所證:被告於109年12月31日在家長會群組告訴我們 投資營造業資訊後,又向我表示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以 固定獲得投資款項6%之紅利,我因而交付30萬元、70萬元給 被告去投資,並把存摺照片傳給被告,讓被告以匯款方式支 付紅利,之後發現被告不給紅利,開始有失聯的狀況,所以 想將投資的款項兌回,並非借錢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 第135-143頁),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亦自承並無 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乙情,業於前述,依上各情,堪認被 告係以虛構之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穩定獲利等詞取信蘇 婉瑜,致蘇婉瑜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款項予 被告。
3.附表二編號4部分
(1)證人李芯瑩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於110年5月3日10時許向我 表示將錢交給她拿去投資能保證獲利,且能於3天後給予我 本金加利息,我因而陸續匯款35萬元給被告。之後被告一直 藉故拖延,我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要求被告簽立借據及本



票,我跟被告是投資關係,我沒有借錢給被告等語(見偵一 卷第259-262頁)。其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表示藝人高宇蓁 經營化妝品、面膜公司需要人投資,還有直播主需要人投資 ,向我約定每月可分得投資款2、3%,我因而交付投資款35 萬元給被告。我和被告的對話內容有提到投資面膜,之後因 為被告遲未返還投資款,我才會要求被告簽立借據等語(見 偵二卷第51-52、577頁)。其於審理中證稱:被告說她和高 宇蓁非常要好,被告也會一直發布她和高宇蓁去吃大餐、聚 在一起的貼文,被告向我說投資高宇蓁面膜保養品及直播主 可賺紅利,我因而匯款10萬元、10萬元、15萬元給被告。對 話中我向被告說「我應該只有20可以3天」,表示我可以拿2 0萬元讓被告投資3天。之後被告避而不見,但我的錢都已經 交給被告,才會要求被告簽借據,用以自保並證明款項都有 交給被告。名目雖為借據,但實際上我不是借款給被告,我 是交錢給被告去投資高宇蓁面膜和直播主,目的是要分紅利 。如果被告向我說沒有要投資高宇蓁和直播主,是被告自己 想要跟我借錢,我不會交付35萬元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 卷第144-153頁)。徵之證人李芯瑩於偵查及審理中就被告 以投資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及直播事業,可賺取高額紅利 為由,向李芯瑩收取共計35萬元之情節相一致,且於審理中 已具結擔保證詞之真實性,應無虛構上開情節陷害被告,自 陷為證風險之必要,是其上開證詞,堪以採信。 (2)參以被告與李芯瑩於某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樂,有 一個客戶急用的,明天下午回,妳那還有可以動用到明天的 嗎?李芯瑩:確定明天下午的話可以10。被告:ok確定3Q。 (李芯瑩傳送匯款資料)。被告:樂,對方差5,還有得支 援嗎?李芯瑩:真的沒了。被告:好。樂,朋友下直播就用 過來。」(見偵一卷第269頁)。於110年4月23日之對話內 容顯示:「被告:樂,有沒有辦法喬一個10可以動用六天的 ,星期三或星期二可以回,晚上一個直播組要45我還差快10 左右。李芯瑩:週二回可嗎?被告:對方說星期二兩點來得 及嗎還是要再喬早一點李芯瑩:好。星期二。被告:那星 期二回的時候再把利息加上去喔。」(見偵三卷第253-257 頁)。於110年5月3日對話內容顯示:「被告:樂早安,請 問您今天的資金。如果有15的話,星期四回153200。如果有 20的話,星期四回204300。李芯瑩:15可以。週四中午回嗎 ?被告:最晚差不多2點之前,來的及嗎?還是一定要中午 呢?李芯瑩:好。2點可」,有對話紀錄擷圖可稽(見偵三 卷第259頁),核與證人李芯瑩所證,被告以其有客戶經營 事業需資金周轉,如出資投資直播主、高宇蓁化妝品事業,



短期內即可賺取紅利,李芯瑩因而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等語 相符。被告亦於審理中自承:實際上並無客戶和直播主缺錢 之事,是我自己想向李芯瑩借錢之說詞等語(見本院易字卷 第81頁),堪認被告確有以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及直播事 業可穩定獲利為幌,誘騙李芯瑩交付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款 項予被告。
 4.附表二編號5、6部分      
(1)證人黃子晏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向我表示有一種投資方式, 投資一次15日可以拿3%的利息,我告訴我先生陳裕昇,我和 陳裕昇一起投資,因而陸續匯款給被告等語(見偵一卷第31 3-315頁)。其於審理中證稱:被告向我表示投資高宇蓁面 膜跟直播主,投資款項15天可以拿3%的利息,本金可以隨時 兌回,沒有兌回可以一直穩定賺紅利,被告說她也有參加相 同的投資,我可以和被告一起賺錢,我因而陸續匯款48萬元 給被告。陳裕昇也有參加這個投資,就是將錢匯給被告,然 後定期回饋3%。被告主要是聯繫我,透過我告訴陳裕昇投資 內容,我和陳裕昇討論後,我和陳裕昇都有匯款給被告。之 後被告會直接跟我說投資的直播主、面膜事業還需要投資多 少錢、還差多少錢,並叫我去問陳裕昇,然後大家一起湊錢 投資,我和陳裕昇都有匯款給被告,有時我們並行一起匯款 。被告從來沒有向我借過錢。如果我知道沒有直播主或是高 宇蓁面膜事業需要資金,是被告純粹想向我借錢,卻以投資 直播主和面膜事業的名目,我不會交錢給被告等語(見本院 易字卷第195-204頁)。 
(2)證人陳裕昇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是我太太黃子晏的朋友,被 告於110年5月10日問黃子晏是否要投資賺錢,表示投資每15 日可以拿利息3%,我和黃子晏想一起投資賺錢,因而陸續匯 款給被告。一開始被告表示看我和黃子晏心意匯款,數額沒 有限制,之後被告不定時會向黃子晏說有資金需求,後面又 打來說有立即性資金周轉需求,說在銀行馬上要尬票,接著 以這種很急的情形,例如直播、進貨為由,要求我們匯款, 我因而陸續匯款等語(見偵一卷第287-288頁)。其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於110年5月10日22時許,傳訊息給黃子晏表示 因為疫情,網購盛行,單量比較大,高宇蓁面膜事業需要資 金,投資金額每15日可以分紅投資金額3%紅利,我因而陸續 匯款共計100萬元給被告,黃子晏也有參加相同的投資,因 而陸續匯款48萬元給被告等語(見偵二卷第21、303頁)。 其於審理中證稱:被告先聯繫黃子晏,說有投資直播主、高 宇蓁化妝品事業的機會,即透過被告把錢投資直播主、面膜 事業,會向存錢一樣,本金可以隨時兌回,沒有兌回可以一



直滾利息,15天可以拿3%獲利,問我們要不要加入這個投資 ,黃子晏有轉知我,後來我和黃子晏陸續匯款加入投資,因 為想要獲得被告所稱3%獲利。被告從來沒有向我們提及她的 資金狀況不好,需要向我們借錢。若我和黃子晏知道根本沒 有直播主、高宇蓁面膜事業可以投資,是被告個人需要資金 要向我借錢,我們不會陸續匯款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 第205-210頁)。衡以證人黃子晏陳裕昇於偵查及審理中 前後證述一致,且2人之證詞互核相符,於審理中均已具結 擔保其等證詞之可信性,實無甘冒偽證被追訴之風險,設詞 構陷被告之理,是其等證詞應屬可信。
(3)觀諸被告與黃子晏於110年5月10日之對話內容顯示:「黃子 晏:幾個問題想再問問。1.我們這方式是不是很像定存,錢 放著每15天拿利息。2.錢要拿回提前多久說,即可拿回?被 告:對,15天拿利息,例如明天5/11來講好了,下一次拿利 息就是5/26。妳也可以明天就告訴我,下一期(5/26)要回 本金。這樣的意思。金額x0.03就是妳的利息錢。黃子晏: 明白,沒最低金額底?還是說多少能幫到妳?被告:應該是 說,你能夠放多少,我就可以安排」。於110年5月12日之對 話內容顯示:「被告:早子晏。麻煩你幫我看一下,因為我 昨天客人很多,你想一下我是跟你說後面2筆5萬,一個幾天 一個幾天的,我要記得你是哪個客人的。黃子晏:我記得你 說2個都一周。被告:ok。那我知道是哪2個了謝謝」。於11 0年5月1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與黃子晏語音通話) 。黃子晏:這次是多久的?我最多在10萬…等等就轉過去。 被告:12天。我沒辦法跟你老公說謝謝,就麻煩你幫我謝謝 囉。謝謝你互相幫忙一起賺錢。大家發財黃子晏:好,我 跟他說了。他在弄。你等等收看看」。於110年5月21日之對 話內容顯示:「被告:直播的人天數都短我就用15天的0.05 去算再除15就是一天的利息。有三個耶我這裡還差的你有辦 法出到20嗎?7天10天12天。黃子晏:先10萬,12天。今天匯 ,還明天?被告:今天好了比較不會匆匆忙忙。你要不要跟 妳老公商量一下,再多加一點點我趕快安排好」。於110年5 月25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2天的,45還差22啦,我 應該可以擠出20,000。黃子晏:我今天有上班。我下班回去 他問問。晚上跟你說。急?被告:對方是要等等過票的啦笑 死。他就是沒有算到這一張票。我那個賣面膜的朋友啦。黃 子晏:等我,我打給我ㄤ。被告:我覺得這個行業心臟每天 都起起落落的。客人常常趕3:30四點這種。(傳送銀行櫃檯 照片)。我到現在都還在幫客人過票。哈哈哈哈有摩友嗎? 黃子晏:等我。我試試我的銀行。被告:ok謝謝。黃子晏



我匯5萬+5萬。被告:好,那還有一個10有辦法嗎?他有跟 銀行原國調時間到4點多。延過票時間。黃子晏:有。我已 經轉帳新臺幣100000元給您,請您確認,謝謝。總共5+5+10 =20…2天結」。於110年6月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你 尪回去了嗎?黃子晏:有,今天就這樣。今天就20,沒有再 多囉。剛問我,他說沒有了。(語音通話)。黃子晏:盡力 了,再10過去。(語音通話)。黃子晏:真的試過了多家銀 行,我們無法了,你趕快再找其他人幫忙。被告:中信呢子 晏。黃子晏:我試過呀。不是不幫。我ㄤ的額度也都沒了。 被告:真的太好笑太尷尬了啦。差最後一個10啦昏倒。糟糕 可以再努力想想嗎?黃子晏:你剛講完我們2人都在試,但 就沒法呀。我很想幫你但真無法。你在打給看看誰可以出。 被告:臨門一腳差個10。其實我真的沒有要亂問。黃子晏: 郵局我還有3。應該幫不了。被告:太好笑了感覺我們在湊 錢。差12,我有2你有4。你尪有沒有7。黃子晏:他真的沒 。被告:差12。我有2你有3。你有沒有約定什麼帳號有辦法 弄到啊?時間超急迫。黃子晏:10過去。所以今天總共50萬 。晚點跟我說這 50是放多久的,時間到直接回。被告:好 。那我先忙先處理喔」,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一卷第 333-353頁、偵三卷第307頁)。上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黃子 晏、陳裕昇於審理中所證,被告要求其等籌措資金與被告共 同投資直播主、高宇蓁化妝品事業,甚至要求其等多投入一 些資金讓被告安排投資獲利,投資方式為透過被告將款項用 於投資直播主、面膜事業,投資款項可隨時兌回,未兌回之 款項可固定獲取利息等情相符,足認被告確有以投資直播事 業或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穩定獲利等詞取信黃子晏、陳 裕昇,致其等信以為真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款 項予被告。被告辯稱係向陳裕昇黃子晏借款,不足為採。 被告於審理中亦自承:實際上沒有所謂的客人,是我自己需 要用錢,收取告訴人之款項後沒有拿去投資,實際上是拿去 還其他人的本金或利息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2-83頁), 被告卻以虛構之上開情詞誆騙黃子晏陳裕昇,致其等陷於 錯誤而陸續匯款,自屬施用詐術無疑。
 5.附表二編號7部分
  證人鄭舶廷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打電話給我表示有投資網路 直播購物的機會,邀請我加入,之後我和被告見面,被告叫 我匯款30萬元,隔天被告表示金額不夠,要我再匯款20萬元 ,後來沒有收回本金也沒得到獲利,也無法聯繫被告,另外 聽聞有其他人也遭被告詐騙,我因而發現被騙等語(見偵一 卷第411頁)。其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說直播平台貨量比較



大,資金不足,希望我投資,我因而投資共計50萬元。被告 有和我約定以月結算支付約投資款之3.5%的紅利等語(見偵 二卷第255-256頁)。其於審理中證稱:被告向我說有直播 主需要資金進貨,投資直播主有利息可以賺,被告當時說本 金一個月後一定會歸還,還可以多賺約莫有3.5%的利息,等 於是穩賺不賠,我才會陸續匯款共計50萬元給被告。如果我 知道是被告個人要跟我借錢,並沒有要將款項拿去投資直播 主,我不會匯款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80-183頁) 。徵之證人鄭舶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一致 ,且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 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其所為 證言堪以採信。被告於審理中亦自承:我有向鄭舶廷表示有 直播平台的人需用款,但實際上沒有這個直播平台,我收到 錢後沒有去投資,是拿去還其他人的本金或利息等語(見本 院易字卷第82-83頁),可見被告明知無投資直播事業之管 道及計畫,卻向鄭舶廷佯稱直播主亟需資金,投資直播主可 賺取獲利云云,致鄭舶廷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 號7所示款項予被告。
 6.附表二編號8部分     
(1)證人洪證家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傳訊息聯繫我,對話中不時 向我透露她的投資方法很簡單,之後被告又以語音跟我說她 的投資內容,表示12天後會還我本金加利潤,我因而匯款10 萬元給被告。之後被告又說還有最多5萬元可以投資,5天內 能拿回本金和利潤,我因而匯款5萬元給被告等語(見偵一 卷第425頁)。其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向我說有藝人高宇蓁 經營化妝品事業、直播主需要投資,投資金額每2週紅利可 分投資款4.2%,被告說110年7月5日會將我投資的款項15萬 元及紅利一次給我,分紅金額約6,000元。被告當時和我約 定投資1個月就要將本金和紅利結清。之後被告未償還本金 亦未給付紅利等語(見偵二卷第59、256、348、725頁)。 其於審理中證稱:被告先向我鋪陳她有在投資,她的投資很 保險、很穩定,我向被告表示我有玩股票,被告說她不敢玩 ,她都是投資她藝人朋友的直播平台比較沒有風險。被告說 她有朋友在直播帶貨,當時她的朋友資金不夠,看我疫情期 間沒有工作,向我表示有釋放名額出來,我可以和被告一起 投資,被告說投資多少錢,到時候直播主東西賣掉會回饋約 4%,即12天後會將本金跟4%利潤一起給我,我因而匯款共計 15萬元給被告。如果我知道是被告自己周轉不靈要向我借錢 ,並非要把錢拿去投資直播主,有固定4%的獲利,我不會將 錢交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83-188頁)。徵之證人



洪證家於偵查及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一致,且於本院審理 中以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 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其所為證詞堪以採信。 (2)觀諸被告與洪證家於某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現在這 個疫情啊,如果沒有分散投資的人,只要一個行業停擺真的 就完蛋。洪證家:對啊。所以最近在學看股票和嘗試線上教 學。被告:股票對我來說是有點難度,而且我會覺得很沒安 全感耶因為不是一定賺錢。我不允許我的錢也損失賠掉。洪 證家:我還沒賣掉不算賠。被告:可是股票好像就是這樣子 ,你就閒著一直放下去撐到底就不會賠了...所以沒辦法一 開始就選擇會讓你賺翻的股票?洪證家:我以為他會賺啊。 沒想到沒有這就是菜鳥。被告:那我覺得我投資的事情反而 賺錢不用有這種菜鳥與專業的區分。洪證家:投資什麼?被 告:我比較沒有腦沒辦法去盯著股票分析。洪證家:能賺到 錢才是重點,雖然我還沒。被告:對啊我只是要結論跟重點 而已。我可以打電話跟你用說的」。於110年6月23日對話內 容顯示:「(被告與洪證家語音通話)被告: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我要寫你的名字嗎?還是英文。洪證家6/23轉入 徐婉茹帳戶10萬,12日後入本金+利潤。6/23-7/0(00)0000 」。於110年6月25日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與洪證家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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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