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31號
原 告 呂欣倫
呂聰榮
被 告 曾文廷
林子博
林兆南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319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