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2年度,1789號
PCDM,112,審交易,1789,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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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學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公訴意旨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 旨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 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932號
  被   告 林學政 男 6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學政(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 111年10月18日13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永和區自由街往中和路方向行駛,行經 自由街69號前,本應注意汽車行經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 不得駛入來車車道,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 疏未注意,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而騎入對向車道,適有楊佩 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對向車道駛至, 見狀緊急煞車,仍發生碰撞,致楊佩純受有雙肩挫傷之傷害 。
二、案經楊佩純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學政之供述 承認為尋找停車位而穿越道路駛入對向車道,與楊佩純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 2 告訴人楊佩純警詢、偵查中陳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已具結) ①證明被告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楊佩純見狀緊急煞車,仍發生碰撞,楊佩純因此受傷等事實。 ②證明楊佩純車禍後身體不適而就醫之經過。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片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現場暨沿線監視器畫面檔案光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4 Google街景圖 新北市永和區自由街於本件事發路段全線均劃有分向限制線。 5 德上診所診斷證明書、該診所112年8月21日112上字第1120821號函 楊佩純於111年10月18日就診,經醫師多項身體理學檢查後診斷雙肩挫傷。 二、核被告林學政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佳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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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