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書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所為之刑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選任辯護人江鶴鵬律師」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選任辯護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 人江鶴鵬律師」之記載,因江鶴鵬律師業與被告林書正合意 解除委任,並於審理中之113年1月15日向本院具狀陳報,顯 係贅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予以 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