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172號
PCDM,112,單禁沒,1172,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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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景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765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5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1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陸公克)沒收銷燬,玻璃球吸食器壹顆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景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57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共0.0436公克 、驗餘淨重共0.0386公克)、已使用之玻璃球1顆,因屬違 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按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15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5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 、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開不 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又本



案被告分別於109年11月28日、110年10月27日為警查獲時, 各經警扣得白色透明結晶及白色或透明晶體各1包,經鑑定 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 2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 可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8199號卷第14頁、第46頁及110年 度毒偵字第7657號卷第17頁、第43頁),堪認均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至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外包裝袋2只,係供 包裝毒品之用,縱於鑑定時將毒品取出,仍會有微量毒品沾 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 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又上開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 部分,既已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又被告於109年11月28日為警查扣之玻璃球吸食器1顆,為 其個人所有,係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等情,亦據其自承在卷(見109年度毒偵字第8199號卷第49 頁反面),核屬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上開聲 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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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